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違法發放貸款罪律師辯護大全
發表時間:2024-10-15 09:22:1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72次《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200萬)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50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標準
本罪第二檔量刑認定標準可以參考2017年江蘇省出臺《蘇高法[2017] 243號》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一般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特別重大損失”。
(2024年)違法發放貸款犯罪的審查認定及主從犯區分:根據信貸管理的相關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制度。違反上述規定發放貸款的,可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司法解釋2022
(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三十七條 〔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001年)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4.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相關犯罪數額和情節的認定
關于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造成10—3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較大損失”;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
關于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對于單位實施違法發放貸款和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損失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可按個人實施上述犯罪的數額標準二至四倍掌握。
(2009年)公安部經偵局關于騙取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追訴標準問題的批復
二、關于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認定問題
如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僅僅出具“形成不良貸款數額”的結論,不宜認定為“重大經濟損失數額”。根據目前國有獨資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實行的貸款五級分類制,商業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類,其中后三類稱為不良貸款,不良貸款盡管“不良”但并不一定形成了既成的損失,因此“不良貸款”不等于“經濟損失”,也不能將“形成不良貸款數額”等同于“重大經濟損失數額”。
(2007年)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對違法發放貸款案件中損失認定問題的批復
在案件偵辦過程中,如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違法、違規發放貸款的行為,只要發生貸款已無法收回的情況且達到追訴標準的,就應視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規定的造成損失。案中提及的未到期貸款及其利息,如確定不能追回,應視為犯罪損失。
(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關于對郭×x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犯罪性質認定的回復意見
銀監會制定的《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有關規定的細化,可以作為認定案件性質的依據。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關于對銀行工作人員違規票據貼現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函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票據貼現屬于貸款的一種類型。違規票據貼現行為是否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應當根據案件事實和刑法規定綜合評判加以認定。與檢察機關的分歧,建議你局商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部門妥善解決。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
十三、將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違法發放貸款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是貸款,即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型幣資金。貸款既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發放的如果不是貸款,不能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自行為。
(1)要有發放貸款的行為
這是構成本罪客觀方面的前提與基礎。發放貸款的對象包括了關系人以及關系人以外的人。關系人,對于不同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外延會有所不同。就商業銀行而言,它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與及其近親屬,以及上列所述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組織。本罪貸款行為的對象,則是指上述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是給關系人提供信月貸款或優于其他同類貸款條件的擔保貸款,則應不構成本罪,依法需要治罪的,應按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處理。
(2)違反了國家規定
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商業銀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信貸資金管理辦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規有關信貸管理的規定如依法應對借款人是否符合有關貸款的條件進行審查而不審查;依法應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進行調查、評估卻不調查、評估;依法應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而不簽訂合同;對借款人是否符合條件雖然進行了審查,但在審查中是否馬馬虎虎、應付從事,不作認真、細致、全面、深入的審查就作出合格的決定;明知申請借款人不符合條件,但為了向其發放貸款,而向有關批準貸款的領導謊報情節要隱瞞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條件,但由于人情關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賄賂及某種利益利用自己的職權擅自向其發放貸款;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定,擅自掘高貸款利率而放松其他條件發放貸款;簽訂貸款合同,利用手中職權指使或親自就一些重要條款如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不予以明確;超越自己的職權,擅自批準發放貸款;等等。
(3)非法發放貸款,必須數額巨大或者造成了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
這是本罪行為在量的方面一個重要的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于其非法發放貸款行為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于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至于行為人實施的發放貸款行為本身,則是出于故意,尤其濫用職權,更是故意而為,但本罪屬于結果犯,行為人對行為均故意并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而本罪仍屬于過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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