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傳喚的合法性判斷與權利救濟
發表時間:2025-07-23 10:12:3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次警察異地傳喚到底合不合法?判斷警察異地傳喚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明確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若需異地傳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經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如辦案地公安機關需持《辦案協作函》與協作地公安機關對接);
持有效傳喚證,并明確傳喚事由、依據及期限;
傳喚時間限制:一般不超過12小時,復雜案件不超過24小時,且需保障飲食和休息。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346條規定: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開展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凍結、訊問等偵查活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辦案協作請求,并在當地公安機關協助下進行,或者委托當地公安機關代為執行。
強調異地傳喚需通過協作機制實施,嚴禁單人執法或無手續傳喚。
常見的違法情形
程序違法:未出示傳喚證、未說明傳喚依據、未告知家屬;
權限違法:未與協作地公安機關溝通,或未經批準直接異地傳喚;
時間違法:超時訊問(如連續傳喚超過24小時);
手段違法:使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強制傳喚。
結論:若外地警方未履行協作手續或未持合法文書,異地傳喚即屬違法。
被傳喚人的配合義務有哪些?
合法傳喚的配合責任
必須到案:若傳喚程序合法(如持有效文書、經協作地批準),被傳喚人有義務配合,拒不配合可能被強制傳喚到案地點:
應在本市縣內指定地點接受詢問,不得被強制帶至外地。
違法傳喚的拒絕權
若傳喚程序違法(如無傳喚證、未經批準),被傳喚人可明確拒絕,并要求警方出示合法手續;
建議全程錄音錄像,記錄警方未依法告知權利或超時訊問等行為。
權利救濟路徑
現場要求警方出示《傳喚證》《辦案協作函》及人民警察證;
拒絕在無合法手續的文書上簽字;
明確告知“拒絕違法傳喚”
要求警方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等除外),否則可主張程序違法。
事后救濟措施
事后內部投訴:
向該地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或上級機關(如警務督察總隊)提交書面投訴,要求調查程序合法性。
事后行政復議/訴訟:
行政傳喚:可向該地政府或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事后刑事傳喚:雖不可直接訴訟,但可向檢察機關申訴
實務建議
核實手續:接到傳喚通知后,第一時間要求警方出示書面文件,確認傳喚性質(行政/刑事)、事由及依據;
記錄過程:全程錄音錄像,重點記錄警方是否出示證件、是否告知權利;
法律聲明:若認為程序違法,可當場口頭聲明“拒絕違法傳喚”,并要求記錄在案;
及時咨詢:聯系專業律師,分析程序合法性并制定應對策略。
異地傳喚的合法性需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及協作程序規定。被傳喚人有權拒絕違法傳喚,并通過投訴、復議、訴訟等途徑維護權益。實務中,程序合法性審查是辯護的關鍵,建議當事人保留證據并尋求專業法律支持,專業律師可以在特殊時期幫到你!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865297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