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契約理論
發表時間:2021-03-19 12:04:1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0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陳明帶來主題是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契約理論,希望能幫助大家。
契約觀念所包含的“合意”和“互利”的基本原則從根本上克服了傳統對抗式訴訟制度的非合意性、不確定性和不可預測性,滿足了人們追求未來生活確定性、避免沖突的欲望,避免兩敗俱傷的結果。實際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本身就包含著契約觀念的諸多內容:
一、自治。自治是契約觀念的核心內容,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決定締結合同關系,為自己設定權利或對他人承擔義務,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自治原則由平等原則派生而來,但其內容卻極為豐富,也更為關鍵。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自治強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認罪認罰是出于自愿,是其出于權衡利害后的理性選擇。放棄自己愿意放棄的,選擇自己愿意選擇的,這才是意思自治最本質的反映。
二、協商。契約意味著退讓,意味著妥協,意味著彼此合意。在訂立契約過程中,契約訂立者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并尊重彼此一致的意見,只有在這樣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契約關系,才對所有當事人有約束力,并使得契約能夠被信守。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控辯雙方以各自掌握的證據、豐富的經驗和高超的談判技巧彼此之間展開博弈和妥協,并在這一過程中尋覓雙方的平衡點。當然,控辯雙方的合意并不是無條件的妥協,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的,它在本質上仍屬于一種力量上的較量,也是一種對抗,只不過這種對抗遵循特定的規則以協議的方式完成。
三、互利。契約的目的在于保證締約方的利益,從功能角度來說,契約對締約者都有利。因此,契約可以稱得上是一種世俗的、互利的、實用主義的活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互利性上也不例外。坦率地說,互利是控辯雙方進行合作的動力,雙方都規避了風險,(幾乎)獲得了庭審前的確定利益。在傳統正式的刑事程序中,審判的結果非贏即輸,而通過認罪認罰從寬可使控辯雙方達到“雙贏”。
四、誠信。誠實信用被人們描述為民事活動的“帝王原則”,意思自治意味著契約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違約是不被允許的和應該受到懲罰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不要求誠實原則貫徹于程序始終,但要求達成一致的控辯雙方應該保證契約的履行。在這一程序中,控辯雙方達成協議,被告人不得隨意撤回有罪自白,檢察官不得隨意撤回承諾。這種誠信和互約不僅在控辯雙方間得到了信守,而且協議之外的人也以包括默認在內的各種形式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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