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辯護人權利有關問題的批復
發表時間:2025-06-26 17:10:3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關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辯護人權利有關問題的批復,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辯護人權利有關問題的批復》已于2025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48次會議、2025年5月2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5年6月25日
法釋〔2025〕9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辯護人權利有關問題的批復
(2025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48次會議、2025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近來,部分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就如何確定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人選的有關問題提出請示。經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的有關規定,批復如下:
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擔任辯護人后,無論該辯護人是否已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又代為委托辯護人的,受委托的辯護人均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經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終止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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