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強迫交易罪律師辯護條文大全
發表時間:2024-10-15 14:54:3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3次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1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擾亂市場秩序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本罪情節特別嚴重標準可以參考2017年江蘇省出臺《蘇高法[2017] 243號》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造成被害人輕傷的;
2.造成經濟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3.強迫交易十次以上或者強迫十人以上交易的;
4.強迫交易數額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萬元以上的;
5.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萬元以上的;
6.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201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
五、將《立案追訴標準(一)》第28條修改為:[強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千元以上的;
(三)強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強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強迫交易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千元以上的;
(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5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1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具有多次實施、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二十八條 [強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
(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01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強迫借貸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借貸,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借貸為名采用暴力、脅迫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九、關于搶劫罪與相似犯罪的界限
2、以暴力、脅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價錢、費用的錢財的行為定性
從事正常商品買賣、交易或者勞動服務的人,以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不大錢物,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買賣、交易、服務為幌子采用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懸殊的錢物的,以搶劫罪定罪處刑。在具體認定時,既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還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比例,加以綜合判斷。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17.黑惡勢力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處理:
(1)有組織地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分別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恐嚇”、《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規定的“威脅”,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條件的,應分別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
《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至第四條中的“多次”一般應當理解為二年內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三次以上。二年內多次實施不同種類尋釁滋事行為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有組織地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犯罪構成條件的,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同時由多人實施或者以統一著裝、顯露紋身、特殊標識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對方感知相關行為的有組織性的,應當認定為《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于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
采用上述手段,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依法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雇傭、指使他人有組織地采用上述手段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的,對雇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為強索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傭、指使他人有組織地采用上述手段尋釁滋事,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對雇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為追討合法債務或者因婚戀、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而雇傭、指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仍繼續實施的除外。
20.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協議”“制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立債權、強行索債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事實,以詐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搶劫、虛假訴訟等罪名偵査、起訴、審判。對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實際所得借款以外的虛高“債務”和以“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額外費用,均應計入違法所得。對于名義上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實際上卻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后續犯罪所使用的“借款”,應予以沒收。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4.實施“套路貸”過程中,未采用明顯的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其行為特征從整體上表現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的,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對于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多種手段并用,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區分不同情況,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數罪并罰或者擇一重處。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五、采用“軟暴力”手段,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分別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威脅”、《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恐嚇”,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分別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至第四條中的“多次”一般應當理解為二年內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三次以上。三次以上尋釁滋事行為既包括同一類別的行為,也包括不同類別的行為;既包括未受行政處罰的行為,也包括已受行政處罰的行為。
九、采用“軟暴力”手段,同時構成兩種以上犯罪的,依法按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根據本意見第五條、第八條規定,對已受行政處罰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先前所受的行政拘留處罰應當折抵刑期,罰款應當抵扣罰金。
十一、雇傭、指使他人采用“軟暴力”手段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的,對雇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
為強索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傭、指使他人采用“軟暴力”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構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尋釁滋事,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的,對雇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因本人及近親屬合法債務、婚戀、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而雇傭、指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仍繼續實施的除外。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
三十六、將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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