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的認定問題
發(fā)表時間:2017-11-10 13:51:14 來源: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144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的認定問題,希望能幫助大家。
《辦理受賄案件適用意見》第2條規(guī)定,“干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有學者認為,以“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來界定干股,抓住了干股一定的特質,卻沒有囊括其全部應有內涵,其所界定的干股已非純粹經(jīng)濟學意義上的干股,從本質上講,是混淆了“干股”和“股份”的概念。所謂收受有資本依托的干股,其實就是指收受股份或股票等形式的財產(chǎn),《辦理受賄案件適用意見》第2條規(guī)定的“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jù)證明股份發(fā)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shù)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描述的就是此種干股。事實上,此種干股是合法的股權和股票,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財產(chǎn)范圍,原本就可以納入賄賂的范疇,收受此種干股構成犯罪的,應當屬于傳統(tǒng)刑法意義上的受賄犯罪而非新型的受賄犯罪。
《辦理受賄案件適用意見》第2條規(guī)定,“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shù)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shù)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同志的權威解讀,該處股份是屬于“收受無資本依托的干股”,“前者干股是具有價值的實質性的財物;后者則屬于無價值的名義上的干股。在后者,受賄人實際得到的是以營利名義給付的紅利,這也是其唯一收受的財物”。因此,按紅利計算更為合理。按照該理解,《辦理受賄案件適用意見》第2條的規(guī)定實際上偷換了概念。其實對于沒有資本依托的干股,有的學者認為,應當明確的是,請托人提供給受托人“干股”,既沒有錢款的現(xiàn)實給付,也沒有股份的法律確認與相應保護。即使“干股”與股份均可以分取紅利,但“干股”并不能確保可以按照其所代表的比例進行可期待的分配;“干股”本身只是一種當事人之間不受法律拘束的低層次許諾,既沒有現(xiàn)實的資本依托,也沒有履行紅利給付的法律意義。受賄罪成立的基礎在于國家工作人員收受的“干股”轉化為財物,而單純收受“干股”尚未收紅利的,并沒有享有任何現(xiàn)實的財產(chǎn)性利益,不屬于賄賂,不能夠以受賄論處。無論如何,一個條文中出現(xiàn)的同一詞語(即“干股”),含義卻大不相同,不僅讓人費解,也容易造成司法實踐執(zhí)行中的迷惑和混亂。
通常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認定為干股受賄并不會產(chǎn)生分歧,但在行為人支付了部分股金,而該股金明顯低于股份價值的,是否可以認定為干股問題上,學界卻有不同見解。有學者認為,根據(jù)《辦理受賄案件適用意見》第2條的規(guī)定,干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這是干股的本質特征。如果行為人實際支付了部分股金,但該股金明顯低于股份價值的,不能認定為干股。但是,如果行為人之所以能夠獲得這種差價好處,是因為行為人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了職務便利,為對方謀取利益,那么這就具有了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符合受賄罪要件,自然應以受賄罪論處。當然,這種情況下的受賄,就不屬于干股型的受賄,而屬于交易型的受賄,受賄的數(shù)額應當以少付的股金計算,產(chǎn)生的紅利不能一并計人。具體而言,收受“干股”當時可能產(chǎn)生紅利而只給付部分股本金的,受賄數(shù)額以少付部分的股本金計算認定,在扣除給付股本金的部分所產(chǎn)生的紅利外其余紅利作為非法所得予以追繳。由于股份是否產(chǎn)生紅利受生產(chǎn)經(jīng)營等各種客觀因素影響,其價值運動表現(xiàn)為股本金與經(jīng)營效益之間的關系,因此只要收受人付出了一定的股本金,其付出的股本金及其可能產(chǎn)生紅利的部分不宜以受賄數(shù)額或非法所得論處,受賄數(shù)額宜以少付部分的股本金認定,未付部分的股本金所產(chǎn)生的紅利作為非法所得。
《辦理受賄案件適用意見》第1條針對以明顯偏離市場的價格購買或者出售房屋、汽車等貴重物品的行為,設定交易型受賄的性質認定與數(shù)額計算規(guī)則,主要是基于商品交易屬于特定物買賣,其市場價格具有可測量性。而股權交易屬于資本運作或者產(chǎn)權置換,股權轉讓合同雙方關注的核心是股份價值,股權轉讓合同的價格只可能偏離股份價值,并不存在可以與合同價格進行比對的市場價格。并且,股份不是“物品”,屬于種類物而非特定物。故《辦理受賄案件適用意見》第1條僅可適用于“物品”交易。以非正常價格實施股權交易的,不能對“物品”進行拓展性解釋,適用交易型受賄的判斷標準進行司法認定。低價受讓股份應當直接以是否偏離股份價值為基礎,判斷差額部分是否屬于未出資而獲取的股份,不應以是否明顯偏離市場價格為標準,判斷股權轉讓是否屬于交易型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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