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20-11-25 19:57:0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6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三十一條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九條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按照其職責及時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善后工作,婦女聯合會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法釋[2000]1號)
為依法懲治拐賣婦女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拐賣婦女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的拐賣婦女罪中的“婦女”,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被拐賣的外國婦女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對犯罪分子的定罪處罰。
第二條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拐賣外國婦女到我國境內被查獲的,應當根據刑法第六條的規定,適用我國刑法定罪處罰。
第三條對于外國籍被告人身份無法查明或者其國籍國拒絕提供有關身份證明,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以上就是關于: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律規定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