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翻供、串供的法律后果
發表時間:2025-02-01 09:42:0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07次近期,筆者辦理了一起防衛過當型的故意傷害案,其中三人涉嫌尋釁滋事罪,三人涉嫌故意傷害罪。在審理過程中,筆者遇到了很多問題,其中涉嫌尋釁滋事的三被告人當庭翻供。基于此,筆者在庭審結束后,學習、借鑒他人之長,對翻供、串供的問題發表如下看法,不足之處,望各位讀者多批評指正!
以下是筆者對于當庭翻供、串供的見解:
一、概念
被告人當庭翻供是指被告人在法庭上推翻自己原來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所作的供述而作出新的供述,主要是將原來的有罪或罪重的供述改作無罪或罪輕的供述。
串供,是指違法違紀行為人之間,以及違法違紀行為人與案件其他有關人員之間,為了達到使違法違紀行為人逃避紀律或法律責任追究的目的,而統一口徑,建立攻守同盟的行為。
二、翻供、串供的原因
1、存在刑訊逼供或者訊問違法;
2、出于逃避或者推卸責任;
3、其他情形。
三、如何應對
1、深入了解全案材料,不打無準備之仗
每個案件中,都會有翻供或者串供的可能性,這就要求我們要對全案移送的材料深入了解,將材料記在心里,以防萬一,堅決不打沒有準備的仗。如果僅熟悉其中的一部分材料,其他材料完全沒看,一旦出現翻供、串供的情形,自己對案卷材料不熟悉,不了解細節,沒有任何準備,導致庭審中手忙腳亂,原定的計劃和辯護思路被打亂,這個庭怎么能開好?因此,一定要做好準備,深入了解全案的材料,免受突襲。
2、根據被告人的不同心理狀態,合理發問,分而治之
(1)對于存在僥幸心理的翻供、串供,被告希望推卸、逃避罪責,避重就輕。對此類被告人,要語氣堅定、開門見山地發問。對于有預謀的翻供、串供,可以層層發問,環環相扣,逐步推進。
(2)對于庭前供述基本一致,當庭翻供的被告人,對此類被告人可著重對其庭前供述的背景、制作訊問筆錄的基本情況、與同案犯及其親屬是否有過會見通信,以及當庭翻供的原因等方面進行發問,窮追猛打,令其喪失翻供的底氣。如果被告人一直拒不認罪,發問時要及時記錄被告人的回答,做好記錄工作,書面固定下來,擇機指出其供述與案件其他證據之間的矛盾或者違背生活常理之處,突破對方的防線。
3、充分運用間接證據
重視間接證據,對間接證據進行充分的說明、闡釋,借助法律邏輯的力量,揭示各證據之間,證據與事實之間的必然聯系。
4、學會利用同步錄音錄像
被告庭前供述一致,但在開庭審理時出現翻供,可以及時向法庭申請調取相關同步錄音錄像,并將筆錄內容與錄音錄像內容進行比對來輔助識別被告人的說辭是否成立。
5、善于察言觀色,觀察當事人的心理活動
在被告人當庭接受訊問或者發問時,我們要學會運用“五聽”即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的方式,推測被告人的心理活動。觀察被告人接受訊問時的身體姿態、面目表情、語音語調,察言觀色,敏銳把握其中的端倪,準確找出供述中不合情理、事理的地方,打亂對方的陣腳。
四、翻供、串供的后果
當庭翻供的,其當庭供述是否被采信,需要看其證據能否予以相互印證。法官是結合在案證據進行審理的,不會聽信當庭的一面之詞。
如果當庭翻供,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則可以采信庭審中的供述。若沒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庭前供述有證據相互印證的,當庭的供述不僅不會采信,反而將會錯失自首、坦白、認罪認罰情節的認定,失去從寬處理的條件,最后依然逃不掉法律的制裁,得不償失。
五、結語
學習是永無止境的,每次庭審不僅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也在幫助自己學習。
以上為個人在辦案及學習過程當中對翻供、串供問題的見解與總結,希望廣大讀者多批評指正,筆者定會虛心學習!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六條 審查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 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但庭審中供認,且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審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53.審判階段反悔的處理。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