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能將刑事案卷材料給犯罪嫌疑人親屬看嗎?
發表時間:2025-02-01 09:42:0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12次在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家屬因不能及時了解其涉案的相關情況,往往會要求律師提供其在司法機關復制的案件證據材料,意圖通過查閱卷宗材料了解案情,為當事人提供幫助。
本期筆者對此發表如下提醒,不足之處,望各位讀者多批評指正!
一、刑事案件中,律師能將刑事案卷材料當事人親屬看嗎?
答案:堅決不能,理由如下:
1、律師行業的明確規定
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發布的《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第三十七條規定,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獲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體或社會公眾披露。
2、防范律師的執業風險
辯護律師于某向當事人親屬泄露案卷材料涉嫌犯罪被提起公訴。雖然于某最終被判決無罪,但受到的影響可是不能忽略的,這不得不提醒各位,要嚴格依法依規辦事,不要賭上自己的大好前程。律師雖受當事人委托,服務于當事人,但依然要遵守法律,不要游走在法律邊緣,一旦走錯,有些后果不是我們能承受的。同時,一旦出現事故,有些當事人親屬會把責任推給律師,這是對律師不利的。
3、出于保護當事人親屬的需要
(1)如前案例所述,當事人親屬可能會出現妨害訴訟的活動,同時可能會因為案件特殊或者其他原因,當事人家屬會產生極端情緒,不滿證人證言,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進而導致自己被追究刑事責任。
(2)當事人不懂法律,案卷材料中經常會涉及到公民個人信息、隱私,甚至涉及國家秘密等,當事人不能判斷出來,如果不小心泄露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國家秘密,有可能面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
故從某種程度上講,為了保護當事人家屬,刑事案卷材料不能給當事人親屬查閱。
4、除上述第3點外,還可能出現如下法律后果:
(1)可能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保守國家秘密法》將密級從高到低分別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一旦刑事卷宗材料明確標明了三級密級,律師擅自將閱卷提供給委托人的,應當承擔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刑事責任。
(2)卷宗材料未標明密級,律師可能會受到行政或行業處分。
(3)家屬可能擾亂正常的訴訟活動,影響司法
被告人于某系河南某律所主任,2000年8月擔任馬某某涉嫌貪污罪一案的辯護人。在案件被移送法院后,將公訴機關移送到法院的馬某某貪污案的主要證據材料復印件讓馬某某之妻朱某某查閱,朱某某根據材料與所涉證人逐一進行了聯系,并做相應工作。后于某調查取證時,所涉證人張某某等人均向其出具了相應的虛假證明。
上述案例不難看出,將案卷材料給當事人親友提供,其親屬可能會做出指使他人作偽證等妨害作證的行為,以此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刑事處罰,或者誣告陷害他人。這些行為嚴重影響了正常的訴訟活動,侵害了司法秩序。
二、近親屬是否無權從檢察院、法院查閱、摘抄、復制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
答案:近親屬查閱、摘抄、復制卷宗材料是有條件的。
1、《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第四十條規定“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該條中的“其他辯護人”包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代理其刑事案件的親友。故當事人近親屬在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從檢察院、法院查閱、摘抄、復制刑事案件卷宗材料的:一是被委托為辯護人,二是經法院、檢察院許可。上述兩個條件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近親屬就不能查閱、摘抄、復制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參照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故親友也可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第六十五條規定“其他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同上述,當事人近親屬在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從法院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的:一是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二是經法院許可。上述兩個條件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近親屬就不能查閱、摘抄、復制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
三、結語
敬畏法律,對法律、對他人、對自己負責!
小提醒:刑事訴訟中,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條文鏈接:
《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參照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五條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的規定。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
第三十七條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獲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體或社會公眾披露。
查閱、摘抄、復制的案卷材料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將其用于本案辯護、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865297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