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如何審查鑒定意見?
發表時間:2025-02-01 09:37:2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57次鑒定意見是法定證據種類之一,在一些犯罪中,鑒定意見是罪與非罪、量刑輕重的關鍵性因素,如故意傷害案中,對傷勢、死亡原因的鑒定,故意毀壞財物案中對財物價值的鑒定等,鑒定意見往往會成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近期,筆者在辦理一起防衛過當型的故意傷害案中,鑒定意見亦是一個關鍵性的證據。基于此,筆者對鑒定意見的有關問題發表如下見解,不足之處,望各位讀者批評指正!
一、概念
鑒定意見,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專業的意見。
二、審查的重要性
律師擅長的是法律領域,一般情形下,律師對于其他專業領域,雖然會有接觸,但并不精通,甚至對于鑒定意見中的一些名詞都不一定知道。
對于鑒定意見,一定要重視審查,不能認為鑒定意見一定是正確的。鑒定意見雖然是鑒定人員運用科學方法進行鑒定后出具的意見,但作為鑒定人個人的認識和判斷,表達的只是鑒定人個人的意見,不具有權威性,其依然要經過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根據。如前所述,鑒定意見在一些犯罪中,是罪與非罪、量刑輕重的關鍵性證據,很多成功的辯護,往往是辯護人對鑒定意見提出了合理的質證意見,令法官信服,一旦鑒定意見被排除,辯護往往會有事半功倍效果。
三、如何審查鑒定意見
筆者結合《刑訴法》《刑訴解釋》《公安部規定》等規定,發表如下看法:
(一)審查鑒定機構、鑒定人是否具備法定資質
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必須具備法定資質。鑒定后,出具的鑒定意見需要附上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如果鑒定意見未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且未補充提交,無法證實是否具備相關資質的,該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審查鑒定人是否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
根據《刑訴解釋》第三十八條規定,鑒定人員亦適用回避制度。出現法定情形時,鑒定人需要回避,否則違法回避規定的,鑒定意見會被依法排除,不作為定案根據。
(三)全面審查委托材料
應當審查委托手續是否齊全,委托書記載內容是否全面,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名稱、司法鑒定機構名稱、委托鑒定事項、是否屬于重新鑒定、鑒定用途、與鑒定有關的基本案情、鑒定材料的提供和退還、鑒定風險,以及雙方商定的鑒定時限、鑒定費用及收取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等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委托單位及其送檢人向鑒定機構介紹的情況、提供的檢材和樣本應當客觀真實,來源清楚可靠。委托單位應當保證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四)審查鑒定委托人是否具有委托資格
1、注意內部審批。委托的主體一般是公安、檢察院、監察機關等機關。委托鑒定時,應當首先完成內部審批程序。公安機關委托鑒定時,應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未經法定審批程序啟動鑒定程序,則鑒定委托程序存在瑕疵,相關鑒定意見能否作為定案證據,各地法院的裁判規則不一。部分法院以程序不合法為由直接排除相關鑒定意見,部分法院則直接采信為證據。
2、注意級別。本級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有鑒定能力的,應當委托該機構;超出本級公安機關鑒定機構鑒定項目或者鑒定能力范圍的,應當向上級公安機關鑒定機構逐級委托;特別重大案(事)件的鑒定或者疑難鑒定,可以向有鑒定能力的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委托。
(五)審查鑒定意見是否有簽名、蓋章
鑒定意見應由二名以上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人作出,并在鑒定意見上簽名。多人參加的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鑒定意見書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
鑒定文書中,個人簽名與機構專用章不能互相替代,缺少簽名、蓋章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六)審查鑒定意見是否注明日期
鑒定應當意見應當注明文書出具的時間,通過文書的出具時間審查鑒定機構是否如期完成鑒定工作。未如期完成的,應當對未完成的原因審查,進而核實鑒定意見是否具備證據資格。
(七)審查鑒定事項是否超出該鑒定機構業務范圍和技術條件
委托鑒定事項超出鑒定機構業務范圍的、鑒定要求超出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鑒定能力的,鑒定機構不得受理。審查上述內容,筆者認為主要是對鑒定意見的真實性,鑒定機構既然不涉及相應的業務范圍,沒有相應的技術條件,該鑒定意見的專業性、真實性無法保證。
(八)審查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清單等記載的內容是否相符
真實性是證據的一個基本特性。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因污染不具備鑒定條件,這些情況都會影響真實性的判斷。
筆者在辦理案件時,有份鑒定意見是對被告人衣物上的血跡進行鑒定,以此判斷被告衣物上的血跡來源是否屬于被害人,但該鑒定并未附有提取筆錄,筆者當庭對該鑒定意見的真實性提出質疑,公訴機關無法提供。
(九)鑒定的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
鑒定人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并簽名。記錄可以采取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應當載明主要的鑒定方法和過程,檢查、檢驗、檢測結果,以及儀器設備使用情況等。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
審查鑒定鑒定過程和方法是為了核實鑒定程序是否違反規定、是否符合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如果違反前述要求,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十)審查鑒定意見是否明確
鑒定意見必須得出明確的鑒定結論,回應委托人的委托事項,不得對未委托的事項進行主動鑒定,不得遺漏。鑒定須對委托事項逐一出具結論性意見,若鑒定意見不明確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筆者辦理防衛過當型的故意傷害一案中,認真查閱了檢察院提交的鑒定意見,查閱后發現檢察院提交的鑒定意見并不明確,鑒定意見僅載明死亡原因,公安機關先后向鑒定機構追問兩次,鑒定機構最終回復的結果是“不排除其他原因,需要結合實際情況”,筆者對此不予認可,針對檢察院的控訴,充分發表了質證意見。
(十一)審查鑒定意見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
證據應當具有“三性”(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起到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時,不僅需要著眼于鑒定意見的真實性、合法性,同時也要注意鑒定意見與案件中的待證事實之間是否具有關聯性及聯系的緊密、強弱程度。與案件事實沒有關聯的,不作為定案的根據。
四、其他補充
(一)不作為定案依據的其他情形
經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該鑒定意見最終也不作為定案根據。
(二)重視專門性問題出具的報告
根據《刑訴解釋》第一百條規定,因無鑒定機構,或者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出具的報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前述報告雖然不屬于《刑訴法》規定的八大法定證據種類,但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相應報告依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其審查與認定,適用鑒定意見的審查規則。故對前述報告的審查也應當予以重視。
五、結語
鑒定意見只是個人出具的意見,并不具有權威性,對于不認可的鑒定意見要敢于提出質疑。對于鑒定意見的審查,筆者的見解也并不那么全面,望廣大讀者多批評指正!
條文鏈接: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八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
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百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鑒定規則》
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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