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部損傷輕傷二級之腹壁穿透創
發表時間:2020-11-27 10:44:5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975次一、鑒定原則
在人身傷害案件中所造成的腹部穿透創性損傷,多數是腹壁直接受到銳物切割、刺入,也有的是爆炸或槍彈傷,但是該條款中規定的腹部穿透創性損傷只是傷及腹壁的皮膚、肌肉及腹膜,并沒有傷及腹腔內的器官,也沒有造成腹腔內的重要血管的出血,這樣的損傷才能適用本條款。
腹壁穿透創性損傷需進行必要的輔助檢查,必要時甚至剖腹探查以排除腹腔內臟器損傷;如并發腹壁疝需二次手術治療:切除原瘢痕組織進行修補。凡是腹壁穿透傷能確診,并且不需要手術治療的,就符合本條款的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有一種情況值得注意,就是用比較細又比較銳的針狀物(針灸針或醫用穿刺針)刺人腹腔,也刺透腹膜的,在醫學上也符合腹部穿透創性損傷的定義,但是此種情況原則上不能適用本條款。腹壁穿透傷一般有出血,但是有大量出血并出現失血性休克的不能適用本條款。因為本條款中只是強調腹壁穿透傷這一損傷事實,沒有其他的附加條件,如果腹壁穿透傷后合并有其他的并發癥或后遺癥的,不能適用本條款。
在司法鑒定中還有一種損傷,就是腹壁穿透傷呈貫通狀態,從腹壁的一側穿透到腹壁的另一側,此種情況在臨床上也稱為腹壁貫通傷。此種情況的損傷與腹壁穿透傷有較大區別,損傷程度也不一樣,但是這種損傷沒有傷及腹內的器官、血管、神經,沒有造成腹腔的積血,傷后也沒有并發癥及后遺癥等,因此對此種情況要優先適用專門條款鑒定,在沒有專門條款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本條款類推鑒定。 在司法鑒定中比較常見的有用小刀、匕首或較粗鐵絲刺人腹腔的,可以適用本條款。在本條款的規定中最好附加一個界定條件:刺創口在多少厘米以上的腹壁穿透傷。這樣就較容易掌握鑒定條件了。
二、臨床主要表現
1.腹壁可以有開放性傷口,表面有出血,局部疼痛;脈搏血壓等生命體征平穩。
2.非穿透性腹壁開放性損傷時腹壁裂開,深度可達皮下組織、筋膜、肌肉,但未穿透腹膜層,可有活動性出血,裂傷重者可造成腹肌斷裂,出血較多。
3.穿透性腹壁損傷時腹壁全層裂開,腹腔開放,可有腹腔臟器脫出,常伴有腹腔臟器的損傷。但是此種情況不適用本條款。
4.常用檢查項目:血常規、B超、腹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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