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機會
發表時間:2025-02-01 09:42:0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1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均可以向承辦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在偵查階段非律師辯護人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無法了解案件詳情,大多數都是委托律師會見后,由律師來提交。
第一次機會
公安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之前,律師可以向承辦該案件的公安分局申請,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實踐中一般為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二十天左右提出,申請取保要把握時宜,既不能過早,也不能過晚。過早,偵查機關尚未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實,對案件的基本證據還未掌握,此時取保的幾率很小。過晚,檢察院已經批準逮捕,這樣就喪失了一次申請取保的機會。
在二十天左右的時候提出申請,此時初步的偵查工作可能接近或者將要到達尾聲,偵查機關已初步了解案情,此時律師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并及時有效地溝通法律意見,效果和作用會更加明顯。
第二次機會
公安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之后,律師可以向檢察院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書。實踐中一般為偵查機關將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至檢察院審查逮捕的第三天提出。如果檢察院在七日內最終決定不予批準逮捕,那么不批捕后一般會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事居住等,犯罪嫌疑人也可以獲得較大程度的自由。
第三次機會
在檢察院批準逮捕之后,律師可以在逮捕之后的一個月左右向檢察院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如果檢察院認為沒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性,就會建議公安變更強制措施,辦案機關在常規情況下一般也會采納該建議,這樣也可以爭取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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