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發表時間:2017-10-17 14:16:5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05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兩罪的不同之處在于:
一、主體不同。假冒注冊商標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而詐騙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二、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假冒注冊商標罪是希望通過非法經營以獲取非法利潤;而詐騙罪則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
三、客體不同。假冒注冊商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注冊商標專用權;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四、客觀方面不同。假冒注冊商標罪表現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而詐騙罪表現為使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而“自愿地”交出財物的行為。同時,詐騙罪不一定具有經營行為,而假冒注冊商標罪雖然也是一種欺詐行為,但一般都具有與商品或服務有聯系的經營行為。
可見,從理論上看,兩者有本質區別。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在純系虛假的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對于這種行為,應定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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