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共同犯罪認定
發表時間:2017-10-17 14:17:2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31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共同犯罪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1.數人犯罪,事前通謀、分工合作
有的實施制作假冒注冊商標,有的負責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的負責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有的實施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由于我國1997年《刑法》對這兩個罪規定的法定刑相同,為了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可以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對銷售者按照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量刑,對假冒者按照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量刑。”
非法制造注冊商標的標識、銷售貼有該注冊商標標識的假冒商品的行為,并不單獨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因為,這些行為“雖然具有獨立的作用,但是沒有獨立的刑法意義,他們在整體上已經具有了一個行為性,只是在一個刑法行為之下的若干個分工行為已”。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均為共同犯罪的一個組成部分,所以,只能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一罪。
2.數人共同故意犯罪,侵犯同一個罪名,其中有的是實行犯,有的是幫助犯
例如,為假冒注冊商標犯罪人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行為。這些實施幫助行為的自然人或單位雖然沒有直接實施假冒注冊商標的犯罪行為,但是對他人假冒的行為是明知的,而且他們自己主觀上有幫助他人實施犯罪的共同故意,客觀上提供了幫助犯罪的行為,所以,為了更好地發揮刑事制裁的作用,2004年《解釋》將這種幫助行為納入了刑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范疇。2004年《解釋》第16條明確規定,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3.數人共同故意犯罪,但都是實行犯
例如,幾個人通謀,先共同非法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然后又共同實施了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并共同將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出去。筆者認為,這種情況實質上是數人出于一個犯罪目的共同故意實施了數個行為,而且數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牽連關系,數行為分別觸犯了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注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等罪名,符合牽連犯的特征。刑法理論認為,在刑法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對牽連犯實行“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當然,可以根據個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決定每一個人的刑罰輕重。
以上就是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共同犯罪認定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專業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