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司法認定
發表時間:2017-10-16 15:35:1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3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司法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破壞生產經營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破壞生產經營罪與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方法也可能被用來破壞生產經營,如果在破壞生產經營的同時危害公共安全的,屬于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的想象競合犯,一般應按照處罰較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論處。如果實施上述行為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則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例如,甲與個體作坊主乙產生過節,為泄私憤,甲于某日深夜竄至乙承包的造紙廠內(夜晚廠內無人看守),用打火機點燃廠內的草紙,致使乙的廠房、造紙設備、原料、成品紙及生活用品等財產被燒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余元。通過勘查現場環境,發現被燒毀的廠房位置偏僻,周圍沒有其他房屋和財產,離廠房最近的房屋也在50米外。筆者認為,甲針對特定人的財物實施放火行為,從客觀環境來看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應當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
(二)破壞生產經營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行為人可能以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這些特定對象為手段,以實現破壞他人生產經營的目的。如果在破壞生產經營的同時危害公共安全的,屬于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的想象競合犯,一般應按照處罰較重的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論處。如果實施上述行為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則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
(三)破壞生產經營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從《刑法》第290條第1款對該罪規定的構成要件來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已經將“致使生產、營業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之破壞生產經營行為包括在內,與破壞生產經營罪存在某種法條競合關系。因而,對于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生產、營業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應當直接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而不是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而且,兩罪的量刑幅度相同,在不影響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實現的情況下,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認定更能全面準確地反映整個案件的特征。
(四)破壞生產經營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1.毀壞閑置不用或在倉庫備用的機器設備、已經收獲并未用于加工生產的糧食、水果,殘害已經喪失畜役力的待售牲畜的行為,則由于它們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聯系,因此對之進行毀壞或者殘害的,不能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只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2.如果故意毀壞機器設備或者殘害耕畜的行為同時達到足以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程度的,屬于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象競合犯,應當在故意毀壞財物罪和破壞生產經營罪中擇一重罪定罪處罰。由于兩罪的量刑幅度相同,在都應當適用基本幅度或者加重幅度的情況下,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更能全面準確地反映案件的性質。例如,2003年3月30日晚12時許,被告人王某酒后竄至唐某承包的花圃場內,為泄憤而用菜刀將場內27棵桂花樹砍斷,造成損失共計16500元。筆者認為,王某的行為應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定罪處罰。
(五)破壞生產經營罪與盜竊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界限
實踐中經常發生偷盜他人機器設備等生產工具或者破壞對生產經營進行管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對他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破壞的案件。這種案件的定性往往會產生分歧。筆者認為應當區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行為人在實施盜竊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時明知會發生破壞他人生產經營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的,屬于盜竊罪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想象競合犯,應當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2.如果行為人在實施盜竊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時不知道會發生破壞他人生產經營的后果,或者雖然明知會發生破壞他人生產經營的后果但輕信能避免的,不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構成特征,只能以盜竊罪或者破壞計算機息系統罪論處。
二、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特殊形態認定
(一)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停止形態認定
破壞生產經營罪從理論上來看仍然可能存在犯罪既遂與犯罪未遂等未完成形態的區分。其著手應當以開始實施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其他方法時為標志,以對生產經營秩序造成實際的破壞為既遂的標志。
(二)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共同犯罪認定
在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共同犯罪的認定中,應當注意以下兩種實行過限的認定。在下述兩種情況下,超出共同犯罪故意部分的行為屬于實行過限,按照“誰實施,誰負責”的原則處理,不適用“部分行為,全體責任”之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原則,不存在實行過限的行為人只能按照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
1.在共同犯罪人對毀壞的機器設備明確約定僅限于普通機器設備的情況下,部分共同犯罪人擅自對交通工具、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等其他特定機器設備實施毀壞行為,觸犯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等其他罪名。
2.在共同犯罪人對毀壞機器設備等破壞生產經營的手段明確約定僅限于普通手段的情況下,部分共同犯罪人擅自使用放火、爆炸等破壞性手段,構成放火罪、爆炸罪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
(三)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罪數形態認定
1.破壞生產經營的手段行為同時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與這些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想象競合犯,①應當從一重罪定罪處罰。
2.實施盜竊等其他犯罪時希望或者放任發生破壞生產經營的后果的,構成盜竊罪等犯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想象競合犯,應當從一重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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