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1-06 15:43:2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2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其他走私特殊物品犯罪的界限
1.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的界限
走私武器、彈藥罪,是指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以及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武器、彈藥的行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的區別主要有:在客體上,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中的對普通貨物、物品的海關監管制度和關稅制度;走私武器、彈藥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中的國家禁止武器、彈藥進出口的管理制度。在犯罪對象上,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除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貴重金屬、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淫穢物品、境外廢物、毒品以外的貨物、物品;走私武器、彈藥罪的犯罪對象僅是武器、彈藥。在兩種情況下需要特別注意:第一,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1條的規定,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槍支構成犯罪的,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2條的規定,走私報廢或者無法組裝并使用的各種彈藥的彈頭、彈殼,構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
2.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的界限
走私文物罪,是指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為。走私貴重金屬罪,是指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出境的行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的區別有:在客體上,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中的對普通貨物、物品的海關監管制度和關稅制度;走私文物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中有關禁止珍貴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出口的管理制度;走私貴重金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中禁止貴重金屬出口的管理制度。在犯罪對象上,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除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貴重金屬、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淫穢物品、境外廢物、毒品以外的貨物、物品;走私文物罪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走私貴重金屬罪是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在客觀方面,《刑法》第151條第2款規定,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的,構成走私文物罪和走私貴重金屬罪。很顯然,《刑法》處罰的是走私文物、貴重金屬出境的行為,而不是進境的行為。如果走私文物、貴重金屬進境,則可能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貴重金屬的,沒有數額和情節的要求即可構成犯罪;而走私非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或走私文物、貴重金屬進境,只有偷逃應繳稅額達到5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
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的界限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是指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進出境的行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區別的關鍵是對“珍貴動物”的界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珍貴動物”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和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中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也就是說,如果走私的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的動物及其制品,就不構成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如果行為人偷逃應繳稅額5萬元以上的,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4.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走私淫穢物品罪的界限
走私淫穢物品罪,是指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進出境的行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走私淫穢物品罪主要從以下兩點進行區分:第一,對“淫穢物品”與“非淫穢物品”的認定。根據《刑法》第367條第1款的規定,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而有些含有性內容的物品,并不屬于淫穢物品的范疇,需要嚴格加以區分,這些物品主要有:(1)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2)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3)表現人體美學的藝術作品;(4) -些內容格調不高,甚至夾雜有一些色情、淫穢內容,但從整體上看不屬于淫穢物品的物品;(5)性藥、性具。因此,只有走私的物品確屬于淫穢物品的,才可以定走私淫穢物品罪;如果走私的是非淫穢的影片、音碟、圖片、書刊、電子出版物等物品,偷逃應繳稅額5萬元以上的,則可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第二,在主觀方面,走私淫穢物品罪要求以牟利或傳播為目的,如果不具有上述目的,則不能構成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則不要求具有牟利或傳播目的。
5.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走私廢物罪的界限
走私廢物罪,是指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行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走私廢物罪主要有以下不同:第一,犯罪對象不同。走私廢物罪的對象是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以及未經國家許可,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對象是一般的貨物、物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的規定,如果經許可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時,偷逃應繳稅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153條規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定罪處罰。第二,行為方式不同。走私廢物罪只包含走私進口一種單向行為;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包含走私進口和走私出口兩種雙向行為。第三,量刑標準不同。走私廢物罪的量刑標準是“情節嚴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量刑標準是“偷逃應繳稅額”。
(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界限
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兩罪的區別主要有:第一,客體不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中的對普通貨物、物品的海關監管制度和關稅制度;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客體是國家的出口退稅管理制度。第二,行為方式不同。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行為方式是“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這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中的偽報行為十分相似,極易混淆。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條對“假報出口”和“其他欺騙手段”作了解釋。假報出口,是指以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1)偽造或者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2)以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有關出口退稅單據、憑證;(3)虛開、偽造、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的發票;(4)其他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的行為。其他欺騙手段,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1)騙取出口貨物退稅資格的;(2)將未納稅或者免稅貨物作為已稅貨物出口的;(3)雖有貨物出口,但虛構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單價等要素,騙取未實際納稅部分出口退稅款的;(4)以其他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中的偽報行為,是指在報關時對進出口貨物、物品的品名、數量、價格、原產地國別、貿易性質等進行虛假申報。由此可見,兩者區別的關鍵在于,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假報出口”沒有實際的貨物、物品出口,行為人也沒有出口貨物、物品的意思,僅僅是想憑借虛假的單證騙取出口退稅;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偽報”行為,雖然對出口的貨物、物品的某些影響關稅的要素作了虛假申報,但畢竟有貨物、物品要出口,且行為人也有將貨物、物品出口的意思。第三,量刑標準不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量刑標準是偷逃應繳稅額5萬元以上;騙取出口退稅罪的量刑標準是“數額較大”,即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
(三)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放縱走私罪的界限
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兩罪的區別是:第一,客體不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中的對普通貨物、物品的海關監管制度和關稅制度;放縱走私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條的規定,放縱走私行為一般是消極的不作為。如果海關工作人員與走私分子通謀,在放縱走私普通貨物、物品過程中以積極的行為配合走私分子逃避海關監管或者在放縱走私之后分得贓款的,就應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第三,量刑標準不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以偷逃應繳稅額5萬元以上為定罪量刑的標準;而放縱走私罪是以“情節嚴重”為標準。
以上就是關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專業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