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司法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6 14:58:0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8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司法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與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而后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二)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非法經營罪等犯罪的界限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常常同時觸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非法經營罪等罪名。區分它們之間的界限,主要看行為人是否實施了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的行為。這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并沒有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而只是實施了單一的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擾亂社會秩序、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或者單純地非法集會、游行、示威,或者從事非法出版等非法經營行為,則不構成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而是依其具體行為所構成的相關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的,定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的,定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等等。
二、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特殊形態認定
(一)停止形態認定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法定的犯罪行為即構成本罪的既遂,至于是否現實地妨害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不是本罪構成既遂的標志。但行為犯的既遂也要求行為發展到了一定程度,否則不能構成既遂,具體到本罪,們認為,行為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實施的行為達到能夠造成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危險的程度,才能成立既遂。例如,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為了傳播而持有、攜帶邪教宣傳品,且持有、攜帶數量達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根據具體案情,按犯罪預備或未遂論處;對于在傳播邪教宣傳品之前或者傳播過程中被當場抓獲的,如果不是其制作而只準備傳播,且數量已達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標準的,應按犯罪預備處理;被截獲的郵寄邪教宣傳品數量達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數量標準的,按犯罪未遂處理;等等。
(二)罪數形態認定
本罪的實施往往與其他犯罪發生競合、牽連關系。對此,根據想象競合犯或者牽連犯的法理,一般應從一重罪處斷,但法律或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為傳播邪教組織信息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定罪處罰;利用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制作、傳播邪教組織的信息,同時造成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破壞,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進行數罪并罰;對利用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制作、傳播邪教組織信息,未對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造成破壞的,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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