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0-23 11:06:1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2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注冊商標標識;而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對象是注冊商標。商標標識,是指在商品本身或不在商品本身而在其包裝上使用的附有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所構成的商標圖案的實體,如商標紙、商標標牌、商標識帶等。注冊商標是生產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挑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上采用的,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的,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簡言之,前者“實”,后者“虛”。
(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擅自制造,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而假冒注冊商標罪則表現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兩罪區分的關鍵在于是否將制造出的商標標識用于同一種商品上。如果兼有兩種行為,那么前種行為是手段行為,后種行為是目的行為,屬牽連犯,應從一重罪處罰,即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論處。
(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界限
兩罪的主要區別:一是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注冊商標標識;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對象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二是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制造或者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則表現為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同一種商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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