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實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7-10-23 10:41:4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2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辯護律師實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與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兩罪均有銷售行為,均可能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其區別主要在于:違法犯罪行為人所銷售的商品是僅僅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還是屬于質量低劣的商品。當二者競合,則按想象競合犯處理,從一重罪處罰,即以銷售偽劣產品罪處罰。
(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對象是注冊商標所有權人的注冊商標。(2)主體不同。一般而言,本罪的主體是銷售者,并不直接從事生產制造;而假冒注冊商標罪的主體主要是生產者。(3)客觀行為不同。本罪的行為屬于商品銷售環節的行為;而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行為主要屬于商品生產環節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兼有兩種行為,則屬于刑法理論上的“吸收犯”,假冒行為是主行為,銷售行為是從行為,主行為吸收從行為,如構成犯罪,應定假冒注冊商標罪。
(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本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主觀上都是故意,在客觀上都有銷售行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在本質上也是一種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犯罪,因為其所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正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贓物。因此,《刑法》,第312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與本罪之間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刑法中這兩個條文屬于法條競合。但是如果說當他人在先實施的假冒注冊商標行為尚不構成犯罪,那么行為人所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也就不屬于贓物。只有在先實施的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構成犯罪,行為人所提供的商品才屬于其實施的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贓物。在此情形下,銷售者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贓物,而仍予銷售的,構成本罪,屬于一種特殊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此情況下,成立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條競合,由于本罪的法定刑重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定刑,根據特別法條優于普通法條的原則,應適用特別法條,以本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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