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發表時間:2017-10-23 10:17:2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4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與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
兩罪在主觀上都是由故意構成,客觀方面都實施了私自開拆、隱匿、毀棄信件的行為。其區別在于:(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由郵政工作人員構成;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2)犯罪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和國家郵政部門的正常活動;而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此外,侵害的對象也不完全一樣。本罪侵害的對象是郵件和電報;而侵犯通信自由罪侵害的對象僅限于信件,范圍較狹窄。(3)客觀要件不同。本罪以利用職務之便為要件,屬于瀆職性質的犯罪;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成立則與行為人的職務無關。如果郵政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私拆、隱匿或者毀棄信件,情節嚴重的,則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二、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罪數形態認定
【案例】王某是郵政工作人員,由于他剛參加這項工作,對郵件、電報等感到很新奇,無事時總擺弄這些東西,不是捏捏就是對著燈光照照。時間一長,這種壞習慣進一步升級,只要晚上由他值班,他就要偷拆別人的郵件,如果遇到他喜愛的東西,就偷偷地拿走。兩個月內,他競作案9起,私自開拆信件和郵包30余件,拿走郵件內總價值近5000元的物品共19件。
案發后,司法機關對王某的這種行為如何定性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構成私自開拆郵件、電報罪。私自開拆郵件、電報罪,是指郵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開拆郵件和電報的行為。其特點有如下幾方面:一是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郵政工作人員才能構成;二是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郵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開拆郵件、電報的行為;三是在主觀上必須是故意。本案不論從主體和所侵犯的客體上看,還是從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上看,都符合該罪的特征。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構成盜竊罪。理由是: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且數額較大,或者數額雖然不大但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里有兩層意思:一層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且數額較大就構成此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8年聯合發布的《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全國范圍掌握的“數額較大”標準以500元至2000元為起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和具體情況變通掌握,如河南省以800元為盜竊數額較大的起點。另一層是盜竊的數額雖不大,但盜竊的次數比較多,情節嚴重的,依法也應構成此罪。本案中,王某秘密竊取的次數比較多,且數額巨大,嚴重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其屬于郵政工作人員利用特殊身份私自開拆郵件,監守自盜,情節嚴重。因此,根據《刑法》第253條第2款的規定,王某犯私自開拆郵件、電報罪而竊取財物,應依照《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罪定罪,并從重處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不僅構成私自開拆郵件、電報罪,而且還構成盜竊罪,但處理時應按《刑法》中關于牽連犯的原則定罪處罰,即從一重罪定罪處罰。理由是: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方法或結果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其基本特征是:(1)必須具備兩個以上的行為,并且這些行為在形式上均可獨立構成犯罪。(2)數行為必須是觸犯了不同的罪名。(3)數行為必須具備牽連關系,并呈現出數行為之間的主從關系。從本案中看,王某的主觀故意和目的是私自開拆他人郵件和電報,在私自開拆他人郵件的過程中,又多次盜竊了郵件內的物品。前后兩種行為不僅有牽連關系,而且觸犯了《刑法》
上不同的罪名。這種情況符合牽連犯的特征。又因為牽連犯一般實行的是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而盜竊罪刑罰比私自開拆郵件、電報罪要重,所以,對王某的行為應按盜竊罪定罪處罰。
結合本案案情和《刑法》第253條的規定,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應采取上述第三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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