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柱四肢損傷輕傷二級之足趾缺失或骨折
發表時間:2020-11-27 10:11:5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784次一、第一趾缺失超過趾間關節;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過趾間關節;一趾缺失
此條款所界定的條件之一是一足拇趾缺失超過趾掌關節,這種規定是比較明確的,因為人的拇趾只有兩節,足趾尖的骨頭叫做末節趾骨,連著末節趾骨的關節叫做趾間關節,拇趾的第二節趾骨與足掌相連,與足掌相連的關節叫做趾掌關節,因此,人的拇趾的關節只有兩個,一個是趾間關節,另一個是趾掌關節。一足拇趾缺失超過趾掌關節,也就是第一趾要完全缺失才能適用本條款的規定。一趾缺失,可以理解為趾的三個趾節(除第一趾外)皆缺失,并都要超過趾掌關節(達趾掌關節)。 一足趾骨共14塊。拇趾為2節,其余各趾為3節。形態和命名與指骨基本相同。拇趾骨粗壯,其余趾骨細小,第5趾的遠節趾骨甚小,往往與中節趾骨長合。 本條款規定的是缺失,而不是骨折,所以缺失后的功能喪失是十分明顯的,也是比較重的。鑒定時一定要執行缺失的界面,如果一個掌趾關節或一個趾間關節的近側節缺失超過2/3以上,可以類推為全缺失。
對于趾節的缺失要注意缺失的斷面,在司法實踐中缺失的界面大多不太可能剛好在關節面的部位,如果在手術中將殘端截除最終達到缺失一個趾節的,同樣適用本條款鑒定。如果缺失達到一個趾節以上但尚未達到兩個趾節的(第二個趾節缺失達2/3以上),可以類推為兩個趾節全部缺失。
本條款中所說的趾間關節,就是指的相續兩節趾骨之間的關節(指間關節也基本相同)。趾掌關節就是指的趾骨與跖骨相連接處的關節(指掌關節就是手指骨與掌骨相連接處的關節)。
二、兩節趾骨骨折;一節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本條款中只是要求兩節趾骨骨折,沒有界定骨折的類型,因而單純性骨折、裂隙性骨折、粉碎性骨折、撕脫性骨折等均可以按本條款類推性鑒定。但是如果發生挫碎性骨折應當按離斷或缺失性骨折鑒定。對骨皮質損傷的不能適用本條款鑒定。在本條款的規定中也沒有規定需發生在一足,因而包括兩足累計趾骨骨折在內。
足的第一趾有兩個趾節,其余的足趾都有3個趾節,如果骨折是發生在一個足趾的不同的兩個趾節上的,可以適用本條款的。如果是分別發生在兩個足趾的的兩個趾節上的,也是本條款所適用的范圍。
一足的第一趾有兩個趾節,在人體的功能上比較其他的趾節都重要,如果骨折是足的第一拇趾節的兩個趾節,原則上是不能適用本條款。要適用《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的專門條款,沒有專門條款規定的,可以適用相近條款進行類推性鑒定,如果沒有相近條款規定的,才可以用本條款進行類推性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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