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機關應當依法將當時已查明的主要事實告知辯護人
發表時間:2023-03-08 08:08:5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702次偵查階段,辯護人要求公安機關聽取律師意見、要求了解案件情況時,偵查機關應當聽取,并應當依法將當時已查明的主要事實告知辯護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條:辯護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將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案件有關情況,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辯護律師,并記錄在案。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8652978111。
版權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師事務所原創,轉載請保留連接: http://m.xgbdr.com/bhcs/4597.html
推薦律師
您可能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