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核準死刑后的程序
發表時間:2017-11-10 10:46:4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87次1.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死刑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應當開庭審理。
(2)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須通過開庭查清事實、核實證據或者糾正原審程序違法的,應當開庭審理。
2.經過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再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發回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審程序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3.對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死刑,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但是復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或者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案件除外。換句話說,出現以上兩種情形,仍可以由原審人民法院的原審合議庭審理,無須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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