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追訴標準
發表時間:2017-11-07 14:46:3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8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追訴標準,希望能幫助大家。
“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劃清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行為人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如果數額不大、后果不嚴重,也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不能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30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300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30%以上的;(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30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300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30%以上的;(3)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②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③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④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5)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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