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解讀非法行醫罪的概念
發表時間:2019-02-08 13:12:0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1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事務帶來主題是關于:南京刑事律師解讀非法行醫罪的概念,希望能幫助大家。
南京刑事律師解讀非法行醫罪的概念
為嚴厲打擊危害公共衛生犯罪,切實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國對非法行醫罪進行了明確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法理學分析該罪的法律構成要件:
1. 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主體是未取的醫生職業資格的自然人。而單位不能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2. “擅自”指出行為人的主觀上為“故意”而非“過失”,這就決定了該罪屬于行為人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的主動犯,故意犯。對行為后果具有一定的認識和可預測性卻放任其結果發生。
3. 該罪的客觀要件是從事醫療活動。法釋[2008]5 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所謂醫療活動,參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中的‘診療活動’、‘醫療美容’認定”。《細則》中規定:“診療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醫療美容是指使用藥物以及手術、物理和其他損傷性或者侵入性手段進行的美容”。
《解釋》中對非法從事醫療活動的認定也作出四種情形的具體指導:“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資格從事醫療活動;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 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4. 本罪規定犯罪情節要求“情節嚴重”。《法釋[2008]5 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體規定了對“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在法釋[2016]27 號文件中又進一步對結果加重犯的認定作出明確指導。即:“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后,再次非法行醫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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