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的綜合概述
發表時間:2017-11-10 14:46:3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6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的綜合概述,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百七十三條(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或者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情節嚴I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關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正)(節錄)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規定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號)(節錄)
第九十一條[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步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煽動三人以上逃離部隊的;
(二)煽動指揮人員、值班執勤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人員逃離部隊的;
(三)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
(四)發生在戰時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九十二條[雇用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雇用一人六個月以上的;
(二)雇用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離部隊的指揮人員、值班執勤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人員而雇用的;
(四)阻礙部隊將被雇用軍人帶回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概念及其構成】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是指以語言、文字等形式唆使、鼓動服役的軍職人員脫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部隊兵員管理秩序。建立正常的兵員管理秩序,保證部隊滿員,是完成作戰、訓練、戰備、值勤等任務的需要。煽動現役軍人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違反了國防法規定的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的義務,嚴重妨害了部隊兵員管理秩序,削弱了部隊戰斗力,影響了部隊完成各項任務,危害了國防利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現役軍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是指用語言、文字,如面談、發表演說、寄送宣傳材料、散發標語傳單,鼓動正在服役的軍人不經領導批準,擅自離開部隊,或者經批準,但逾期不歸。煽動,是指采用語言、文字、圖像等方式對軍人進行鼓動、唆使、挑撥、勸說、請求、宣傳、利誘、意圖使其按自己的意圖去實施所煽動的行為。既可以是口頭的,如當面勸說、電話鼓動或者進行演講、報告、呼喊口號,散布具有恐怖性的政治、軍事、自然災害謠言等,又可以是書面的,如利用書信、電報、電傳甚或是書寫、印刷、張貼、散發傳單、刊物、書畫、大小字報等,還可以是其他諸如電視、錄像、投影、電影、影碟、計算機等現代化科學技術手段等。至于煽動的內容則是使軍人逃離部隊。所謂部隊,既包括人民解放軍部隊與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又包括戰時的預備役部隊以及民兵組織。所謂使軍人逃離部隊,是指使被煽動之人未經批準擅自離開自己所在的部隊,不要
再繼續服役,或者雖經批準,離隊后拒不歸隊,逃避兵役義務,包括不經請假就私自離開部隊,工作調動中離開原單位后不到新單位報到,病愈出院、完成出差任務、休假期滿后不回部隊等。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戰時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的;煽動指揮人員、作戰部隊人員或者負有其他重要職責的人員逃離部隊的;多次煽動或者煽動多人逃離部隊的;因煽動軍人逃離部隊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煽動軍人逃離部隊后予以窩藏的;煽動軍人逃離部隊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等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煽動3人以上逃離部隊的;(2)煽動指揮人員、值班執勤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人員逃離部隊的;(3)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4)發生在戰時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軍人逃離部隊是違反軍紀軍法的行為,仍然煽動其逃離部隊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怕被煽動人受苦、打仗身亡;有的是想為被煽動人找工作,讓其多賺些錢;有的是對部隊不滿,意在瓦解其士氣等等,但無論動機如何,都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二)認定
1.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情節嚴重”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實施了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為,但不屬于情節嚴重的,或者軍人家屬、親友確有困難,而寫信勸說現役軍人早日退出現役的,都不構成犯罪。
2.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行為人煽動軍人逃離部隊后,又組織逃離部隊軍人實施其他犯罪活動的,應當分別定罪處刑,實行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是為了實施武裝叛亂、暴亂或者投敵叛變、叛逃行為,這屬于吸收犯,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武裝叛亂、。暴亂罪或者投敵叛變罪、叛逃罪定罪,從重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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