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概述
發表時間:2017-11-09 11:59:1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1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概述,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它具有如下特征: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司法機關正常的執行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執行判決、裁定的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在執行判決、裁定的工作中不履行自己職責的行為。所謂不履行職責,既包括擅離職守的不履行,即違反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擅自離開自己的工作崗位,因而根本不履行自己的職責,又包括雖在工作崗位但沒有實施法定的執行判決、裁定的職責,即有職而不守,如不執行上級的指示、命令或規定,拒絕履行自己的職責,或者應當履行卻放任不管,置之不理而放棄職責,或者發現問題,不及時采取措施而不盡職責,等等,都是不履行職責的表現。其與擅離職守的玩忽職守行為的區別在于后者是離職而不守,而其則不離職即見職、有職而不守。既包括不履行全部執行職責,又包括不履行部分執行職責。
所謂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是指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訴訟保全裁定不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以阻卻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致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原因的實現。
所謂不履行法定的執行職責,是指在執行判決、裁定的活動中,不依法采取法定的執行方法以保證判決、裁定確定的內容得以實現,如應當依法采取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或者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的而不采取有關措施的,應當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而不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的,應當搜查債務人隱匿的財產而不采取搜查措施的,應當強制被執行人交付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票證,或者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或完成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而不采取措施加以強制的,等等。
嚴重不負法定責任的行為必須對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的玩忽職守的行為,但沒有因此造成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的損失,或者雖然因此造成了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的一定損失但不是重大損失,或者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雖然遭受了重大損失但不是因為行為人的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而致的,都不能構成本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司法工作人員才能成為本罪主體而構成本罪。根據本 法第94條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具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能的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在執行判決、裁定中的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卻輕信可以避免,因而發生了危害后果,造成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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