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追繳優先原則的概念
發表時間:2020-11-22 22:37:1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1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稅務機關追繳優先原則的概念,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條是關于稅務機關追繳優先原則的規定。
本節犯逃稅罪、抗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其主觀在于逃、騙稅,其牟利動機相當明顯,為懲治此種行為,本節在第201條至205條各該條中規定了犯各該罪的罰金刑、投收財產罪。但依循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優于刑事責任的傳統法則,在承擔罰金刑、沒收財產刑等刑事責任前,應先承擔行政責任,即由稅務機關追繳逃、欠的稅款以及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以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不受損失,雖罰金或沒收的財產均得上繳國庫,但兩者體現了不同的價值取向和功能,本條作此規定,意義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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