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發表時間:2017-11-06 15:04:4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6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的概念
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是指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行為。
二、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的罪名淵源
對于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的行為,根據《集會游行示威法》第30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由于1979年《刑法》和單行刑法均沒有規定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對這種行為也難以找到其他合適的罪名予以適用,因此,《集會游行示威法》關于追究破壞集會、游行、示威行為刑事責任的規定基本上處于虛置的狀態。鑒于此,1997年《刑法》修訂時在第298條增設了本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298條規定了“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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