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對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罪名解析
發表時間:2017-10-23 10:38:4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5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辯護律師對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罪名解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概念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行為。
二、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罪名淵源
在我國1979年《刑法》中,并未規定本罪。1997年《刑法》設專條規定了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的行為,以保護會計、統計人員的合法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255條規定了“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罪名。
三、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會計、統計人員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又侵犯了國家會計、統計管理制度,即屬于復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會計、統計人員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和統計人員。建立嚴格完善的會計、統計制度,是發展國民經濟的重要保證,為此,我國專門制定了《會計法》和《統計法》,要求一切會計、統計機構及其人員嚴格履行職責,并賦予了會計、統計人員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職權。但近年來,一些單位的領導人員為了個人的私利和小團體的利益,不但違反《會計法》、《統計法》,還對會計、統計人員的抵制行為進行打擊報復,嚴重侵犯了國家的經濟管理制度和會計、統計人員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對于這種行為,理應給予刑事處罰。
會計人員,是指持有會計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按照有關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專職會計人員、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總會計師等,其中,會計主管人員,是指不設置會計機構,只在其他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的單位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職權的人員。根據財政部頒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所以,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侵害對象不包括那些不具備會計資格的臨時受指派從事一些有關會計事務工作的人員,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不具有會計資格、臨時從事財會管理工作的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不能認定為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確實構成犯罪的,依相關的罪名定罪處罰。根據我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統計人員應包括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設立的統計機構中的統計人員、統計負責人,還包括企業事業組織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的統計機構中的統計人員、統計負責人。如果是對非上述人員的打擊報復,不構成本罪,確實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相應的犯罪定罪處罰。
四、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行為。
所謂依法履行職責,是指會計人員履行《會計法》規定,如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擬訂本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具體辦法等或者統計人員依照《統計法》的規定,履行統計人員的職責,如組織、協調本單位的統計工作,完成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等。
對于違反《會計法》、《統計法》的行為,會計人員、統計人員有權利也有義務依法進行抵制。違反《會計法》的行為,主要是指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利用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偷稅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予以受理;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制度、財務制度規定的收支不向上級主管單位行政領導提出書面報告;等等。違反《統計法》的行為,主要是指虛報、瞞報統計資料;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拒報或者屢次拒報統計資料;等等。
為了保障會計人員、統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有關法律規定,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行政領導人領導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執行《會計法》,保障會計人員的職權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對會計人員打擊報復;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統計法》的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統計人員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依照國家規定,提供資料;檢查統計資料的準確性,要求改正不正確的統計資料;揭發和檢舉統計調查工作中的違反國家法律和破壞國家計劃的行為。
實踐中,有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既可以對有關的會計、統計人員進行肉體、精神上的摧殘、迫害,也可以是對其在經濟上進行制裁,還可以是進行政治上的迫害。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的會計、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時,通常都是利用手中的職權,假公濟私,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但是,《刑法》第255條并沒有明文規定行為人必須利用了職權才能構成本罪,對于一些領導人員沒有利用職權對有關會計、統計人員實行報復打擊,情節惡劣的,也應認定為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本罪是情節犯,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構成本罪除了需要具備四大要件之外,還需要具備“情節惡劣”,即構成本罪需要一定的情節。作為情節犯,不具有未遂的情形,也就是說,這種以情節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沒有犯罪既遂和未遂的區分。
五、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僅限于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其他人不構成本罪。由于《刑法》未對公司、企業的性質予以限定,故這里的公司、企業既包括國有的,也包括非國有的;既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又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單位領導人不僅指行政領導,也包括業務主管,即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
四、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即必須是明知會計、統計人員是依法履行職責而仍然予以打擊報復。此外,構成本罪還要求行為人具有打擊報復的目的,如果沒有打擊報復的目的,則不構成本罪。在實踐中發生的因領導人處理問題的方法簡單、粗暴,領導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觀片面,對事實沒有查清等原因,造成對會計、統計人員處理不當,致使其遭受損害的,屬工作上的失誤,不構成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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