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的概念
發表時間:2017-10-22 16:33:4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1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故意傷害罪的概念,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有刑法學者認為,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刑法理論通說認為故意傷害罪是對他人身體健康權的侵害,而不僅是對身體權的侵害。
二、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淵源
我國1979年《刑法》第1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1997年《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從新舊《刑法》關于本罪罪狀的表述來看,1997年《刑法》基本延續了1979年《刑法》關于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并提高了法定刑,增加了管制的法定刑和“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
年12月11日 法釋[1997J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234條規定了“故意傷害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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