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處理是什么意思有什么規定
發表時間:2025-02-03 17:11:5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74次 另案處理是什么意思
?另案處理是指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與該案件有牽連關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規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況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與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處理,而從案件中分離出來單獨或者與其他案件并案處理的情形?。?
對于共同犯罪中的部分成員進行“另案處理”,也就是實質上拆分案件進行審理的情況屢見不鮮。這對于查明案件事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無疑會產生較大的剝奪和損害。辯護律師在遭遇案件拆分進行處理時,應當從事實和法律等多個層面分析利弊,確保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另案處理的法律規定
需要明確一點:《刑事訴訟法》對于“另案處理”沒有作任何明文規定。
另案處理的司法解釋
201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規范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明確:不構成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應當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擬作或者已作行政處罰、終止偵查、已作出過不起訴、已作出過刑事判決等7種情形,不適用“另案處理”。
禁止適用“另案處理”的幾種情形
根據201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規范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明確:不構成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應當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擬作或者已作行政處罰、終止偵查、已作出過不起訴、已作出過刑事判決等7種情形,不適用“另案處理”。
如有上述情形,公安機關應當將前述處理結果在提請逮捕書或者起訴意見書中注明,并且還應該將相應法律文書或者證明材料隨案移送。
也就是說,審判實踐中公安機關將一些犯罪行為相對輕微的同案犯,以“另案處理”的方式分案處理,但在對主要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訴過程中,不載明被另案處理人已作出或者擬作出的處理結果,不隨案移送相應處理文書和證據材料的做法,是嚴重違法的。
可以適用“另案處理”的六種情形,以及應該附載的證明材料
1.需要移送其他機關管轄的。
應當提供移送管轄通知書、指定管轄決定書等證明材料。
2.系未成年人犯罪。
應當提供未成年人戶籍證明、立案決定書、提請批準逮捕書、起訴意見書等材料。
3.在逃、無法到案的。
應當提供拘留證、上網追逃信息等材料。
4.涉嫌其他犯罪需要進一步偵查的。
應當提供其他案件的立案決定書等材料。
5.需要繼續偵查,而其他同案符合移送起訴條件的
應當提供相應說明材料。
6.兜底條款:其他情形。
檢察機關對“另案處理”的監督審查
《關于規范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規定:公安機關在提請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時,對另案處理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提請批準逮捕書、起訴意見書中注明“另案處理”,并將涉嫌犯罪的主要證據材料的復印件,連同相關證明材料一并隨案移送;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時,對于適用“另案處理”的案件,應當一并對適用的合法、適當進行審查。
對于在提請逮捕時適用“另案處理”,但在移送審查起訴時相應原因已經消失的,應當一并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另案處理”存在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
當事人及辯護人對“另案處理”的反駁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針對不當“另案處理”的情形,可以積極進行投訴、控告等方式。
《關于規范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第7條明確“適用另案處理可能引起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他相關人員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重點審核”。
2.辯護律師針對“另案處理”侵害犯罪嫌疑人權益,可能導致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出現偏差的,應當積極與偵查機關、檢察機關進行溝通。口頭或書面分析、評價分案處理所帶來的危害。
特別針對審判實踐中容易出現濫用情形的“需要繼續偵查,其他同案符合移送起訴條件的”,應當從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的關聯性、同一性等角度出發,重點論述共同犯罪之間的牽連關系,以及分案處理對未移送起訴人員在程序權利方面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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