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被留置調查的常識問題
發表時間:2025-01-26 08:45:1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530次“留置”是紀檢監察機關,依據監察法等法律法規,對涉嫌違法犯罪的領導干部或公職人員的一種調查處理方式,而且是一種慎重使用的調查方式,因此,法律對采取留置措施調查做了具體的規定,公職人員被留置調查的常識有什么呢?
第一,關于行使留置權限的審批程序及權限。根據《國家監察法》第43條規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而不是由個人決定;任何紀檢監察機關領導個人不能決定對公職人員或領導干部采取留置措施。法律還規定,地級市的紀檢監察機關才有權批準留置。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如縣或地級市的區級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
第二,關于留置的時間。國家監察法規定,留置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過去,對黨員干部采取的“雙規”措施,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而對公職人員或領導干部采取“留置”調查措施,法律對留置的時間規定非常明確。事實上,如果紀檢監察機關沒有掌握初步證據,也不會對領導干部采取留置措施;一般情況下,采取留置措施三個月后,可調查清楚問題。如果問題重大或復雜,可以申請延長一次,但延長期不能超過3個月。法律這樣規定,就是不準對涉嫌違紀人員進行無限期的調查,或長時間的調查“無結論”。
第三,關于留置后的通知。根據《國家監察法》第44條規定。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這是法定的時間。但是,也有一種情況,不會在24小時內通知,即法律規定,在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不受24小時必須通知的約束。但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第四,關于留置期間的待遇。領導干部或公職人員在留置期間,并不能說明該人員已經被確定為違法犯罪,可能是被冤枉,因此,在調查期間仍以“同志”相稱,而且,法律規定,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后簽名。尤其是對于留置人員的安全,紀檢監察機關將采取專門的措施,防止被留置人員自殺、潛逃、被傷害或傷害他人等,而且,發生人身安全事件,立即上報上級監察機關。
第五,關于留置期間抵刑期問題。“留置”期間,雖然不能確定留置人員為違法犯罪,但是,如果為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當然,如果被留置后,又宣布無違法違紀情況,或者,被撤銷案件,則不存在這些情況。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865297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