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安全生產事故犯罪罪名及立案量刑認定標準
發表時間:2025-01-26 08:44:3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63次十大安全生產事故犯罪罪名及立案認定標準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經濟發展,各類安全生產事故也時有發生。而且多起事故教訓深刻,損失慘重。因此,防范和遏制各類安全事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勢在必行。今天專業刑事律師給大家分享十大安全生產事故犯罪罪名及立案標準相關知識。
一、十大安全生產事故常見罪名有哪些
涉及安全生產事故相關犯罪的罪名相對較多,今天僅是整理了目前最常見的安全生產事故類犯罪罪名10個,分別是:
1、重大責任事故罪
2、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
3、危險作業罪
4、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5、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6、危險物品肇事罪
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8、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9、消防責任事故罪
10、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二、十大安全生產事故罪立案標準
1、【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涉嫌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
明知存在事故隱患、繼續作業存在危險,仍然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涉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立案:
(一)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
(二)采取威逼、脅迫、恐嚇等手段,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
(三)故意掩蓋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違章作業的;
(四)其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行為。
3、【涉嫌危險作業罪】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4、【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人員,應以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立案: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5、【涉嫌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以涉嫌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6、【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應以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立案: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7、【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應以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8、【涉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應以涉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9、【涉嫌消防責任事故罪】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因而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應以涉嫌消防責任事故罪立案: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10、【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應以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立案:
(一)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與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串通,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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