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律師辯護專業知識大全
發表時間:2025-01-01 15:23:4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67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第一百一十九條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雖在單位管轄范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以是否具有開放性確定道路性質:不限制車輛通行,認定為具有開放性,其范圍內的路段及停車場認定為道路;限制車輛通行,認定為不具有開放性,其范圍內的路段及停車場不屬于道路。
在鄉村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符合危險駕駛罪構成要件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利用非機動車交通工具從事交通運輸違章造成重大事故的,能否以本罪論?對此,理論上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本書認為,如果這種行為發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就應以本罪處理,否則只能認定為其他犯罪。例如,在城區或其他行人較多、有機動車往來的道路上違章騎三輪車,造成重大事故的,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但是,在行人稀少、沒有機動車往來的道路上違章騎三輪車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只能分別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2024年)曹某交通肇事案-未封閉的施工路段屬于道路:施工單位在對道路進行整修時,未按規定履行安全警示義務,以致施工路段未被封閉,被害人能夠以參與公共交通的主觀心態誤入的,應當認定該未封閉的路段屬于道路。肇事者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2023年)超速駕車撞死人行道內行人的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專門規定了交通肇事罪。據此,在交通運輸過程中 ,如果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過失造成重大事故發生法定危害結果的 ,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2023年)駕駛特種設備車輛道路交通肇事行為的定性:叉車、非公路用觀光車、推頂車等均系特種設備中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但當其在交通道路上按照道路交通法規進行行駛或履行運輸職能時,即具有機動車的車輛屬性,屬于受《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制的機動車;該類車輛因違反交通運輸法規在道路上發生事故并由交管部門出具相應事故責任認定書,此類事故屬于交通事故,可依法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
(2024年)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刑事審查與認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應當對公安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實質審查,剔除行政推定責任情節,依據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大小確定事故責任。
(2023年)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結論不具有預定的證明力: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有當然的證明力,并非認定被告人是否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唯一依據,人民法院既可以認定,也可以否定。
(2023年)交通事故后滯留現場不履行救助義務,在后車發生第二次事故后,隱瞞身份并離開現場行為的定性:被告人撞倒被害人后,在具備救助條件的情況 下,置被害人生命處于高度危險狀態不顧,并故意隱瞞自己的肇事者身份,不履行作為肇事者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意圖逃避法律追究,致使被害人被后車碾壓致死,應當認定被告人的行為屬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2024年)交通肇事罪犯罪主體的認定:車輛所有人明知他人無駕駛資格,仍指使其駕駛車輛上路導致發生事故的,車輛所有人的指使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車輛所有人雖不是車輛直接駕駛人員,亦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
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不構成共同犯罪,對多名被告人可以交通肇事罪分別定罪處罰。
(2023年)駕駛證被吊扣、滯留期間繼續駕車的,應當視為無證駕駛:駕駛證被吊扣、滯留期間繼續駕車的行為,應當視為無證駕駛。吊扣駕駛證期間駕駛車輛屬于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無證駕駛行為,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根據案件事實按交通肇事罪處罰。
(2024年)應某某交通肇事案-“明知造成交通事故”的認定: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首先應認定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造成了交通事故。判斷是否明知,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不僅要看行為人的供述,還應從肇事的時間、地點、路況、視線以及行為人具備的知識、經驗等方面客觀評判是否明知,從而準確認定是否構成“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
(2023年)李某政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找人頂包但本人未離開現場的,構成“逃逸”:行為人雖在交通肇事后未離開現場,但為逃避法律追究,實施了未如實表明駕駛員身份并讓他人頂包的行為,造成其雖在事故現場但未被警察調查、控制,隨時可以自行離開的情況,并在頂包人被警察帶走后離開了現場,完成了逃逸行為。肇事者以找人頂包的方式潛逃藏匿,導致無法及時追訴其犯罪行為,應當認定為符合“潛逃藏匿”情形。
(2024年)金某交通肇事、危險駕駛案-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頂包的,屬于肇事后逃逸: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本質上是逃避法律追究。肇事后指使他人頂替駕駛員接受法律處理的頂包行為,既是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行為,也是妨害司法的行為,其行為本質是逃避法律追究,可以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1450號]車主指使駕駛人員逃逸致被害人遭連環輾軋死亡的刑事責任認定:違章駕駛車輛導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交通肇事罪,在不能確定其逃離現場時被害人是否死亡的情況下,不宜認定“逃逸致人死亡”,但可認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1297號]行人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認定:行人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第1271號]如何認定醉駕致人死亡案件中行為人的主觀心態:醉酒后駕車,雖系故意違反交通法規,但并無實施危險行為以造成危害社會后果的意圖,其肇事后的表現也反映其對危害后果不存在希望或放任的心態,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第1118號]交通肇事撞傷他人后逃離現場,致被害人被后續車輛碾壓致死的如何定性:行為人在逃逸前的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大小不影響“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認定。
【第84號】肇事交通工具的單位主管人員能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因此,非交通運輸人員,如行人在借道通行時未避讓在本道內行駛的車輛,致使在本道內行駛的車輛發生碰撞,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行人的刑事責任。
【第176號】如何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這一個行為,不能同時既作為定罪的考慮的情節,又作為法定加重量刑的情形,否則將有違刑法禁止對一行為作重復評價的原理。
【第220號】如何準確把握“交通肇事后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死亡是否因被告人的遺棄行為而無法得到救助所致,亦無法得到證明,即被害人死亡與被告人行為有無刑法的因果關系同樣無法認定。我們認為,在上述事實無法查明的情況下,本著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對被告人倪某國以交通肇事罪,而非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是正確的。
【第243號】駕駛交通工具在非公共交通范圍內撞人死亡的應如何定罪:一般而言,機關、企事業單位、廠礦、學校、封閉的住宅小區等內部道路均不屬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在上述區域道路上因使用交通工具致人傷亡,在排除行為人出于主觀故意以及不能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況下,如構成過失犯罪,需要定罪處罰的,不能按交通肇事罪處理。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一)交通肇事罪
1.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綜合考慮事故責任、危害后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生危險性、認罪悔罪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六、實施“碰瓷”,駕駛機動車對其他機動車進行追逐、沖撞、擠別、攔截或者突然加減速、急剎車等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問題的答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未能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無論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是否投保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均可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納入判決賠償的范圍。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指導意見及相關典型案例的通知
三、統一法律適用,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作用
為依法嚴肅處理醉酒駕車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駕車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嚴重危害,警示、教育潛在違規駕駛人員,今后,對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造成重大傷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見規定,并參照附發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為維護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穩定社會關系,對于此前已經處理過的將特定情形的醉酒駕車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應維持終審裁判,不再變動。
(200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部分罪案《審查逮捕證據參考標準 (試行)》的通知
十、交通肇事罪案審查逮捕證據參考標準
交通肇事罪,是指觸犯(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其他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的有:
(1)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2)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鈕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對提請批捕的交通肇事案件,應當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證據: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交通肇事犯罪事實。
重點審查:
1、生效的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書、現場照片、現場勘查筆錄、肇事車輛檢驗報告等證明發生觸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的行為的證據。
2、被害人傷情照片、傷情鑒定、尸體檢驗報告、損失財產照片及估價證明等證明交通肇事行為造成了如下嚴重后果之一的證據: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造成重傷1人以上,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情節嚴重的。
3、證明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證據。
4、證明交通肇事的行為出于過失的證據。
5、證明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發生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同案犯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二)有證據證明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重點審查:
1、交通事故發生后,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的證據。
2、顯示犯罪嫌疑人實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視聽資料。
3、被害人的指認。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犯罪嫌疑人的供認。
6、證人證言。
7、交通肇事后具有逃逸情節的證據材料。
8、證明犯罪嫌疑人所駕車輛為肇事車輛的技術鑒定結論及性能檢測報告。
9、其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證據。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交通肇事犯罪行為的證據己有查證屬實的。
重點審查:
1、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的,現場照片、現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書等證據。
2、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視聽資料。
3、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被害人的指認。
4、其他據能夠印證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能夠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
6、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
7、其他查證屬實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證據。
(2006年)浙江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關于能否吊銷未駕駛機動車但構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人員機動車駕駛證的批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中對違法人員予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以及“終生禁駕”的規定,從立法原意上,針對的是交通事故當事人中的機動車駕駛人,而不包括交通事故中的其他責任人員。因此,同意你們第二種意見。
(199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廠(礦)區內機動車造成傷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失效)
在廠(礦)區內機動車作業期間發生的傷亡事故案件,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因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發生重大事故,應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法條變更133條交通肇事罪)規定處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法條變更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規定處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發生的,應當定重大責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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