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兒童罪律師辯護大全
發表時間:2024-10-15 15:12:1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9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兒童罪】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兒童”,是指不滿十四歲的人。其中,不滿一歲的為嬰兒,一歲以上不滿六歲的為幼兒。參考依據《(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陳興良《注釋刑法全書》2022版第1331頁:拐騙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的目的,往往是收養或者奴役等,如果是以出賣或者勒索財物為目的而拐騙未成年人或者偷盜嬰幼兒的,應依照《刑法》第240條、第239條關于拐賣婦女、兒童罪或者綁架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023年)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的區分: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的主要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以出賣兒童為目的。凡是以出賣為目的拐騙兒童,無論行為人是否已經實際完成了將兒童賣出的犯罪行為,均應以拐賣兒童罪定罪處罰。但如果行為人出于出賣以外的目的拐騙兒童脫離監護人,則應當以拐騙兒童罪論處。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15.以出賣為目的強搶兒童,或者撿拾兒童后予以出賣,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以撫養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或者拐騙兒童,之后予以出賣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23.對于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共犯,應當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參與拐賣的人數、次數,以及分贓數額等,準確區分主從犯。
對于組織、領導、指揮拐賣婦女、兒童的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犯罪環節,或者積極參與實施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等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
對于僅提供被拐賣婦女、兒童信息或者相關證明文件,或者進行居間介紹,起輔助或者次要作用,沒有獲利或者獲利較少的,一般可認定為從犯。
對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區別不明顯的,可以不區分主從犯。
(202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意見
二、從嚴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4.依法從嚴從快批捕、起訴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堅持零容忍,嚴厲打擊宗教極端、民族分裂等敵對勢力向未成年人灌輸極端思想、組織利用未成年人實施恐怖活動犯罪和極端主義犯罪。突出打擊性侵害未成年人,拐賣、拐騙兒童,成年人拉攏、迫使未成年人參與犯罪組織,組織未成年人乞討或進行其他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犯罪。依法懲處危害校園安全、監護侵害、侵害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犯罪。堅持依法從嚴提出量刑建議,積極建議適用從業禁止、禁止令。上級檢察院對重大案件要堅持掛牌督辦,加強跟蹤指導。堅持和完善重大疑難案件快速反應、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機制。加強與偵查、審判機關的溝通交流,通過典型案例研討、同堂培訓、一體推行司法政策等方式凝聚共識,統一司法尺度,形成打擊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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