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處罰辯護
發表時間:2020-11-21 14:35:0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6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處罰辯護,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處罰辯護,一般從以下三個放main進行。
一、關于徒刑的量刑辯護
當行為人構成犯罪時,人民法院應依據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及行為人的社會危害程度認定刑罰。在認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事實時需考慮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量”以及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所造成的后果。在這里,情節是指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構成要件事實以外的能夠影響社會危害程度的各種具體事實情況,如行為人的動機,是否是累犯、主犯等。這里的社會危害程度是指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對社會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損害程度。如果行為人的造假規模大,所銷售產品數量大、范圍廣,則應認定行為對社會危害程度大,反之社會危害程度小。
二、關于罰金的辯護
《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一般來說,行為人非法獲利的數額大、情節嚴重,則罰金數額高,反之就少些。盡管法律沒規定決定罰金需要考慮行為人的經濟承受能力,但基于刑法原則和刑法的基本精神,決定罰金應考慮行為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經濟承受能力大,罰金數額高一些,反之少一些。如果行為人經濟承受能力小,而判處罰金數額高,執行不現實時又減免,則有失適用法律的嚴肅性。因此,從刑事政策出發,建議判處罰金應考慮行為人的經濟承受能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的,應從重處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第5條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實施本紀要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的,從重處罰。”
三、犯罪未遂情形下的量刑辯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140條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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