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發表時間:2017-11-10 14:19:0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3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條文
第四百一十四條 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節錄)(2006年7月26日 高檢發釋字[2006]2號)
一、瀆職犯罪案件
(二十八)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四百一十四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犯罪行為的;
3.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附 則
(一)本規定中每個罪案名稱后所注明的法律條款系《中華人瞧法》的有關條款。
(二)本規定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有關犯罪數額“不滿”,是指已達至。該數額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五)本規定中的“徇私舞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1年4月9日 法釋(2001] 10號 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查處職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二)放縱依法可能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三)對三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四)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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