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區(qū)分
發(fā)表時間:2020-11-21 14:34:02 來源: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121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區(qū)分,希望能幫助大家。
兩罪的區(qū)別在于:其一,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管理秩序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假冒注冊商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商標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對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其二,客觀方面有所不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行為方式是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而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行為方式是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假冒注冊商標并不必然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根據(jù)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行為方式是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以次充好”是本罪的表現(xiàn)形式之一。什么是“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以低等酒冒充高等酒,正是“以次充好”。因此,本案認定行為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正確的。當然,本案存在一個牽連問題,即行為人假冒注冊商標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牽連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guī)定,這種情況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未經(jīng)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13條的規(guī)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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