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詐騙犯罪區分
發表時間:2020-11-21 14:34:1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2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詐騙犯罪區分,希望能幫助大家。
詐騙犯罪是指以詐騙為客觀手段的一類犯罪。能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聯系在一起的是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這兩個罪與本罪有諸多相似之處,如客觀行為均有欺詐的性質,都為故意犯罪,主觀上均有獲得非法利益的目的,因而易于混淆。但是,兩者的區別還是很大的:其一,侵犯的客體不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秩序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詐騙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合同詐騙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合同管理秩序、市場秩序和公私財產權。其二,客觀方面有所不同。雖然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含有欺詐因素,但一般只限于產品質量方面,畢竟仍是一種經營活動、經濟行為;而詐騙犯罪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其本身不是經濟行為。其三,犯罪主體有所不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既可由自然人,亦可由單位實施;而詐騙罪的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合同詐騙罪的主體可以由自然人和單位構成。
在刑事辯護中,正確區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詐騙犯罪的界限,關鍵要把握住兩點:
第一,從客觀上看是否交付了標的,以及標的有無價值。對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行為人主觀上只是追求非法利潤,具有真實的履行合同的意圖,客觀上一般都交付了標的,雖然標的并非真的、好的或合格的,但也并非毫無價值,而是有一定成本的。但對于詐騙犯罪來說,由于行為人是出于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往往不會履行合同,交付標的。即使萬不得已交付了標的,標的也是毫無價值的東西。
第二,從主觀上看有無真實交易的意圖。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行為人有真實的交易意圖,進行真實的交易活動,履行合同,只不過在產品質量上做文章。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根本沒有真實的交易意圖,交易只不過是其詐騙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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