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20-11-22 11:10:3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0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訊逼供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被害人刑訊逼供的過程中實施了非法拘禁的行為,此時對兩罪的認定易產生模糊。
兩罪的區別主要是:
(1)犯罪對象不同。前罪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后罪的對象沒有特別限制,可以是任何他人。
(2)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前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證據的行為;而后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前罪行為人在主觀上是以逼取口供證據為目的,如果不具備該目的,就不能成立刑訊逼供罪;而后罪并不以行為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為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
(4)犯罪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而后罪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司法工作人員為刑訊逼供而非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應當以刑訊逼供罪一罪來對其定罪處罰,而不能對其數罪并罰,因為此時的非法拘禁行為實際上是刑訊的一種手段、一種方式,是行為人在逼供目的下實施的刑訊行為,所以只成立刑訊逼供罪。如果是非司法工作人員將他人的人身自由剝奪并采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應當視具體情況來認定行為人的犯罪性質。如果行為人在非法拘禁中未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以非法拘禁罪來處理;如果行為人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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