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9 18:02:5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3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區分暴力與口頭阻止或以暴力相威脅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
在干涉婚姻自由當中,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僅以口頭阻撓或者以暴力威脅及書面威脅等,則屬于一般的違反婚姻法的行為,不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區分暴力嚴重與暴力輕微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
3.區分本罪與少數民族地區搶婚的界限
在少數民族,有搶婚的習俗,這是一種結婚的方式。對于這種搶婚方式,不應當作犯罪處理。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的人向女方求婚,遭到拒絕,于是糾集多人,用暴力手段把女方搶到自己家中,其情節嚴重或引起嚴重后果的,應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論處。
4.從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無干涉婚姻自由的故意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直接故意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故意才構成犯罪。所以,在處理案件時,必須查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有的案件表面上是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但實際上行為人并沒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故意。
(二)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一般來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殺人罪,由于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和侵害的客體有明顯區別,所以是容易區分的。但是,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他人死亡的,就不易區分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還是故意殺人罪。我們認為,區分兩者的關鍵在于主觀要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觀故意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故意則是剝奪他人的生命。
1.如果在實施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過程中,過失地引起了被害人死亡,或者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造成他人自殺死亡的,由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所以,這種情況仍屬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不應定故意殺人罪。本條第2款對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專門規定了較高的量刑幅度。
但對于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自殺的,必須在深入調查基礎上,具體分析。仔細查明暴力干涉與自殺之間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如果暴力不嚴重,由于被干涉者心胸狹隘,一時想不開,感情脆弱,悲觀失望,而輕生自殺的,則不構成本罪,更不能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定罪判刑。
2.如果行為人以故意殺人的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者因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實現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的,由于其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并且其侵害人身權利的社會危害性程度遠遠超過了對婚姻自由的干涉。這種情況,對行為人就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
(三)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傷害罪,應從主觀方面來區分。如果行為人出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故意而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并過失地造成被告人身體傷害的,仍應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把他人打成重傷或者重傷致死的,則又同時觸犯了故意傷害罪,則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以一重罪即故意傷害罪(包括故意傷害致死)定罪量刑。
(四)本罪與強奸罪的界限
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中,常常有行為人用暴力將被害人強行奸污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是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還是構成強奸罪,應從主觀故意和侵害的客體來區分二者的界限。從主觀故意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觀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強奸罪的主觀故意則是強行與被害婦女性交。從侵犯的客體來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而強奸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為了達到強行與被害人結婚的目的,而使用暴力強行與被害人性交的應定強奸罪。這種行為盡管也侵犯了被害人的婚姻自由,但其侵犯的主要是被害人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并且行為人具有明顯的強奸故意。所以,這種行為構成強奸罪,不應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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