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性采礦罪的實務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9 17:48:0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83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破壞性采礦罪的實務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破壞性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破壞性采礦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或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根據《礦產資源法》第39條至第41條的規定,對于未經許可擅自采礦的;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等行為,又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以及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依照《刑法》第156條(現《刑法》第275條)的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對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人追究刑事責任。即按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破壞性采礦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相似之處在于它們在客體上都侵犯了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出于故意。但兩罪之間卻存在著本質的差別:
1.客體要件不同。破壞性采礦罪主要侵犯的國家保護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而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要件不同。破壞性采礦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實施采礦行為,從而造成礦產資源破壞,但這種行為并沒有改變礦產資源的性質,只是在某種程度上造成巨大浪費現象,降低或減少其利用率和回收率,從而造成對整體礦產資源的破壞,但礦產資源本身仍具有其原有價值和使用價值;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在客觀上則表現為毀壞行為,即毀滅、損壞,其結果是使公私財物的使用價值或價值部分或全部喪失。
3.主體要件不同。破壞性采礦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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