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與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競合
發表時間:2017-11-08 15:45:5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9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與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競合,希望能幫助大家。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是指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行為。
1.侵犯的客體不同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既包括信仰某種宗教的權利,也包括不信仰某種宗教的權利;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侵犯的主要客體則是各民族的平等權,即憲法和法律所規定和保護的全國各民族之間團結、平等、互助的關系。
2.客觀要件不同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具有非法剝奪公民正當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非法剝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采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禁止和干涉他人的宗教信仰。如阻撓公民或教徒參加正當的宗教活動,搗毀或封閉宗教活動場所及必要設備,強迫公民改變自己的宗教信仰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以鼓動、勸誘或者其他方法對某一或某些民族進行蠱惑,以期在不同民族之間制造相互仇恨、相互歧視的狀態或心理,甚至引起民族之間的直接糾紛和沖突。其煽動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書寫、張貼、散發標語、傳單、印刷、散發非法刊物;錄制、播放錄音、錄像;發表演講、呼喊口號等。至于被煽動者是否受煽動而從事破壞民族團結的活動,則對定罪沒有影響,只是在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3.主體不同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可能構成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即只要是年滿16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行為的,都有可能構成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4.主觀不同
雖然兩罪在主觀方面都是出于故意,但兩罪行為人的具體認識則不同。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行為人明知他人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自己的剝奪行為是非法的而故意實施;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行為人明知自己的煽動行為可能導致不同民族之間相互為敵或相互歧視而積極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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