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罪與誹謗罪的實務區分
發表時間:2017-11-08 13:59:5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1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誣告陷害罪與誹謗罪的實務區分,希望能幫助大家。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其與誹謗罪的的共同點表現在都是捏造事實,而且誹謗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實。它們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譽。
2.主觀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壞他人名譽。
3.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通常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后者是捏造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如果行為人雖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但并不告發,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損害他人名譽,就構成誹謗罪。
誣告陷害罪與報復陷害罪的界限
二者都表現為陷害他人,主要區別是: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權利。
2.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對象是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
3.主體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后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行為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后者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進行報復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報復的目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報復陷害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利用職權、捏造犯罪事實,并向有關機關告發的,完全符合誣告陷害罪的特征,應定誣告陷害罪,不定報復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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