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罪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發表時間:2017-11-07 15:42:1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3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故意毀壞財物罪與其他犯罪的區分,希望能幫助大家。
故意毀壞財物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通訊設備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侵犯財產犯罪中的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在于:后者破壞的是特定的財產,侵犯的是其他獨立客體,本法對其已單獨規定有罪名,只應按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毀壞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造成財物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行為人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毀壞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造成財物損失,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本條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也就是說,行為人實施了故意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由于沒有危害公共安全,不能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定罪處罰,但是如果其毀壞財物的價值數額如果達到了犯罪的程度,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比如,實踐中故意破壞光纜、電纜等公用電信設施,沒有危害公共安全,但如果電信設施價值較高,造成的損失數額較大,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此外,實踐中盜竊公用電信設施的犯罪活動較多,而盜竊公用電信設施涉及盜竊罪與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競合問題,在征求意見中許多部門的同志都建議在中對此問題予以明確。實踐中犯罪人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可能只構成盜竊罪,也可能只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還可能既構成盜竊罪,同時又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2款區分不同情形作了相應規定。對于行為人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124條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定罪處罰;對于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刑法原理,擇一重罪處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這種情形“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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