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穢物品的界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5:02:4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8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淫穢物品的界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1988年12月新聞出版署發布實施的《關于認定淫穢出版物及色情出版物的暫行規定》對淫穢出版物提出了一個比較具體的認定標準,即整體上宣揚淫穢行為,具有下列幾種內容之一,挑逗人們的性欲,足以導致普通人腐化墮落,而又沒有藝術價值或者科研價值的出版物,就是淫穢出版物:
(1)淫褻性地具體描寫性行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公然宣揚色情淫蕩形象;
(3)淫褻性地描寫或者傳授性技巧;
(4)具體描寫亂倫、強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過程或者細節,足以誘發犯罪的;
(5)具體描寫少年兒童的性行為;
(6)淫褻性具體描寫同性戀的性行為或者其他性變態行為,或者具體描寫與性變態有關的暴力、虐待、侮辱行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對性行為的淫褻性描寫。
根據上述“淫穢物品”的定義和認定標準,淫穢物品分為以下幾類:
(1)淫穢音像制品,如電影膠片、電視片、錄像帶、幻燈片、激光視盤或者淫穢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等;
(2)淫穢讀物,如原版的境外淫穢書刊畫報,境內出版社出版的外國、港澳臺淫穢色情小說,境內不法分子翻印制作的港澳臺淫穢小冊子以及翻印的中國古代淫穢書籍、淫穢抄本;淫穢宣傳品;
(3)淫穢圖照,如淫穢的裸體男女或男女性交、變態性行為的圖片。
(4)淫穢實物,即實物本身就是淫穢物品,而不是指印有圖畫的實物;
(5)淫藥,參見衛生部、公安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關于嚴格查禁淫藥的通知》附件《淫藥品種表》。
(6)淫穢游戲軟件,它是以計算機和游戲機作為演示和傳播媒介的;
(7)其他淫穢物品。司法實踐中,還可以根據一定的司法程序對難以認定是否淫穢物品的進行認定。
對此,198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新聞出版署、電影電視部、國家工商局聯合發布的《依法查處非法出版犯罪活動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指出:“關于淫穢物品的鑒定問題,與會同志一致同意鑒定淫穢出版物時,執法機關應委托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主管部門組織具有專門知識和一定政治素質的人進行鑒定。淫穢出版物的鑒定必須有3名以上出版主管部門指派,經司法機關聘請的人進行,鑒定后,應寫出鑒定書;鑒定人、指派鑒定的單位應在鑒定書上簽字或者加蓋印章,鑒定書應當具體地寫明鑒定結論的根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其他淫穢物品”,是指除淫穢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以外的,通過文字、聲音、形象等形式表現淫穢內容的影碟、音碟、電子出版物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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