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1-07 14:05:0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2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與職務侵占罪都侵犯了本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在主觀上都出于故意,但兩罪有本質區別的:
1.客觀方面不同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表現為徇私舞弊、低價變賣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職務侵占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產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2.主體不同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而職務侵占罪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3.主觀目的不同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的目的是為了徇私情或私利,而職務侵占罪的目的是為了非法占有單位財產。
4.客體有所不同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而職務侵占罪所侵犯的客體是本單位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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