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司法認
發表時間:2017-10-27 13:21:1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5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司法認,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與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界限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與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區分的關鍵在于:
(1)犯罪客體不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客體是除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普通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數據的安全;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客體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兩罪保護的客體以及對象差別很大。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侵入除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行為;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侵入特定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這種行為不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即可以構成犯罪。
(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界限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或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區分的關鍵在于:
(1)犯罪對象不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犯罪對象主要是普通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數據;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犯罪對象不僅包括普通計算機信息系統,而且還包括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特定計算機信息系統。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侵入普通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行為;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或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
一、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的特殊形態認定
(一)停止形態認定
作為一種以“情節嚴重”作為犯罪成立條件之一的故意犯罪,一般認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態。因為如果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尚難以構成犯罪,而一旦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成立犯罪的同時即為既遂。
(二)罪數形態認定
為了非法獲取普通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數據信息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行為人常常會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以及應用程序,這構成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對此,按照刑法理論,應從一重罪處斷,即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還常常會成為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等其他犯罪的手段行為。如果行為人在非法獲取了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者非法控制了計算機信息系統后,進而又實施其他犯罪的,仍屬于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對此,應當根據《刑法》第287條的規定,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
以上就是關于: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司法認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專業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