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適用與禁止適用條件有哪些
發表時間:2025-06-08 10:37:3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96次取保候審適用的條件都有哪些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以下是可以取保候審的條件:
1.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這意味著犯罪的性質相對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大。
2.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判斷是否會發生社會危險性,需要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個人情況等因素。
3.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這種情況下,主要是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
4.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這是為了防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超期羈押。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上述條件來綜合判斷是否準予取保候審。同時,被取保候審的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相關規定,如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禁止適用的情形包括哪些
取保候審禁止適用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累犯**:指因犯罪被判處一定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較大,對社會具有較高的危險性,因此通常不適用取保候審。
2、**犯罪集團的主犯**:犯罪集團的主犯往往在犯罪活動中起到組織、策劃、指揮等關鍵作用,其犯罪的性質和情節通常較為嚴重,對社會的危害較大,一般不適用取保候審。
3、**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這種行為表明犯罪嫌疑人不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并且可能會繼續采取極端手段來逃避責任,不適宜取保候審。
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這類犯罪性質嚴重,涉及國家的安全和穩定,一般不給予取保候審。
5、**暴力犯罪**: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等,因其犯罪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通常不適用取保候審。
6、**其他嚴重犯罪**: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或者可能判處較重刑罰的犯罪嫌疑人,也可能被禁止適用取保候審。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是否適用取保候審,需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犯罪嫌疑人的個人情況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等多方面因素,由司法機關依法作出決定。
取保候審一年后多久撤案
取保候審一年后是否撤案,取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不能簡單地給出一個固定的時間。
一般來說,如果在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經過偵查,發現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證據不足,無法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就應當撤銷案件。但這個過程的時間并不是固定的,可能在取保候審期滿前就撤案,也可能在期滿后一段時間內才作出決定。
如果案件情況較為復雜,需要進一步的偵查或者審查,取保候審期滿后可能會變更強制措施,如監視居住等,而不是立即撤案。
在一些情況下,即使取保候審期限已滿一年,但如果案件仍在偵查、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且有繼續偵查、審查或者審理的必要,案件也不會輕易撤案。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程序的進行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包括證據的收集、案件的性質和復雜程度等。如果您涉及相關情況,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以便獲取準確和具體的法律建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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